觀點投書:《殺警.弒母案》判決凸顯法治認知落差與社會安全漏洞

2020-08-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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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弒母梁男(中)無罪,梁雖當庭獲釋但旋即遭衛生局派專人戒護治療 。(資料照,柯承惠攝)

高院判弒母梁男(中)無罪,梁雖當庭獲釋但旋即遭衛生局派專人戒護治療 。(資料照,柯承惠攝)

《殺警.弒母案》無罪判決,引發社會輿論嘩然、民情激憤。有對法官適格性強烈質疑,有對司法精神鑑定證據力予汙名化,有對司法監護制的名存實亡感到憂心忡忡,甚至有對司法判決嚴重背離民情已敲響司法喪鐘而大肆抨擊…種種評論、抨擊或因角度切入點不同,而有不同的論斷,但深信都是以要《台灣更好》為出發點,執政者皆應加以省思。筆者也基於促進《台灣和諧》角度,從法治認知面與社會安全網兩角度野人獻曝提出針砭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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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治認知面:

1、 從我國採取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來認知

所謂罪刑法定主義(no penalty without a law),意指「只有在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才能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否則,不得定罪處罰。」這也是大陸法系刑事法學上的重要原則。其目的即是讓執政者不能擅斷而恣意的對人民實施處罰,並藉此使得人民可以預見法律的刑事規範,消極面避免誤蹈法網,積極面則是在保障人民的權益不受侵害。我國的刑事訴訟就是採取大陸法系刑事法學,有其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規範。除非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證明可以達到「百分之百確定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判斷。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亦即「除了犯罪,沒有無罪的可能性」,法院都應予無罪判決。因此,承審《殺警.弒母案》之法官,或基於《除了犯罪,沒有無罪的可能性》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宣示為無罪判決,這也凸顯檢察官署難逃「追究罪責應負起蒐證齊全」的失職之咎。

2、 從憲法「法官審判獨立」與「法官身分保障」來認知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另第539號解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81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亦不得違反審判獨立原則。是故,針對《殺警.弒母案》做出無罪判決的法官,亦無法以嚴重違背輿情或民眾大多數之認知而對其「審判獨立」與「法官身分」有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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