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贈與政治獻金與收受賄賂的一道模糊界線

2020-08-0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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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集體收賄案風波延燒,多位跨黨派立委涉入相關案件。圖為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左二)日前遭收押禁見,被送上警備車準備移送台北看所守。(資料照,柯承惠攝)

立委集體收賄案風波延燒,多位跨黨派立委涉入相關案件。圖為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左二)日前遭收押禁見,被送上警備車準備移送台北看所守。(資料照,柯承惠攝)

近日,立委涉嫌收賄已然成為鎂光燈所矚目的焦點,為何這次收賄事件被媒體放大檢視,很大的原因在於牽涉的立委藍綠黃都有。整起收賄案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其一為與李恆隆相關的SOGO案;其二為與殯葬業相關的陽明山土地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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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政治收賄風暴也捲起了一波制度的缺陷,朝野紛紛開始檢討政治獻金法、遊說法等問題,討論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從最近的新聞報導可以發現,立委涉嫌收賄的供詞不外乎是賭債、借貸以及政治獻金打轉,賭債及借貸先不提,可能性相對較低;然而,政治獻金卻是一個模糊地帶,絕大多數收錢的立委,都主張這些款項是政治獻金,企圖規避貪污罪刑責。因為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擬參選人」可以收取政治獻金,其餘身分皆不行;然而,不具擬參選人身分的民代若收受他人餽贈,頂多主張自己違法收受政治獻金,試圖罰錢了事,因此,實務上,涉案人皆以政治獻金或是借貸抗辯,但法官採信的原則仍是端看兩造有無對價關係。

百貨公司 SOGO(圖/蔡佳妘攝)
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涉嫌為爭取SOGO經營權,行賄前現任立委數十萬至上千萬元不等金額。示意圖。(資料照,蔡佳妘攝)

相關報導也指出,立委帳戶內的金錢流動有著不尋常的增幅,此舉牽涉財產來源不明,因為不尋常的金錢流動較難追蹤哪一筆是從何而來。因此,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財產來源不明罪)才有相關規定,針對無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說明者及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但從條文中可以發現新增的刑責部分較輕微,民代只要不透露事實,基本上就可以安然過關,甚至可以透過罰金解決。

回歸法條本身,目前貪污罪主要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就算諸多立委們涉嫌收賄,但依據法條規定需要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得以構成要件,簡言之,要判定兩造雙方是否存有對價關係;然而,這樣的對價關係卻難以獲得證明,民代的工作並非如一般公職人員單純,立委可以透過質詢、提案修法或是舉辦公聽會等方式,然而上述階段與最後法案(結果)形成能有多少因果關係。況且,本個案SOGO一案也尚未完成修法且通過。因此,這也是歷年來關於立委收賄的案件最後成罪的卻寥寥無幾,甚至林益世的收賄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2011-11-28_立委林益世(中)。(取自林益世臉書)
作者提到,立委收賄案件最後成罪的例子寥寥無幾,例如當時轟動的立委林益世(中)涉貪案,目前仍在審理中。(資料照,取自林益世臉書)

綜上所述,行賄的目的很重要且關乎手段與目的間有無關係,贈與政治獻金在主觀上必須沒有特定目的,單純是支持這位候選人的理念;賄款則是行為人透過行賄與收賄來動用立委職權,藉以達成特定目的。贈與政治獻金是否要有更明確的規定,或是針對相關條文如政治獻金法也要有相關的罰則以防止民代作為保護自身的後盾;而針對相關制度的缺陷,日前,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委員指出遊說法及現行財產來源不明罪需要修正,前者需要登記後者需要納入民代。筆者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需要加重其刑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政治獻金法的部分,除了要在競選期間登記外,若有著未申報且不合法的政治獻金應有相關的罰則並公諸於世,以杜絕民代假借政治獻金之名而行不法之實。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公行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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