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僱派遣工 人數上限3%

2014-02-0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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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明定僱用派遣員工不得超過總僱用人數的3%。(吳逸驊攝)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明定僱用派遣員工不得超過總僱用人數的3%。(吳逸驊攝)

行政院勞委會6日下午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明定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使用派遣員工不得超過總僱用人數3%;未來醫事、保全、航空、大眾運輸駕駛等7類勞工,則完全不能使用派遣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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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保護派遣勞工權益,《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重點有:明定派遣公司須登記才能營業;要派公司內的派遣員工,工資及各項福利應與正職「均等」;要派公司若違反勞動法令,也須負連帶補償;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要派公司應負工資給付補充責任;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發生職災時,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對職災補償有連帶責任;若派遣公司惡性倒閉,要派公司要先付工資給派遣員工,再向派遣公司求償。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王厚偉強調,勞委會主張正職勞工才是一家公司長期需求的人力,草案也考慮各行業對派遣勞工人數需求不同,因此設定3%上限,違者可處9到45萬元罰鍰,公告僱主姓名並連續處罰。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顯示,從事臨時性及人力派遣工作者90年約有14萬人,102年5月則增長至59萬人,公部門派遣勞工人數據統計也有1萬3615人,人數的迅速增加顯示台灣勞動派遣勞務給付樣態,已存在勞動市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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