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多些伍連德,少點龜仙人,口罩電鍋消毒與法律疑義

2020-04-1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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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5日召開記者會時,指揮官陳時中示範電鍋蒸口罩,而其中隱藏著哪些法律疑義呢?(資料照,取自衛福部疾管署YouTube直播)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5日召開記者會時,指揮官陳時中示範電鍋蒸口罩,而其中隱藏著哪些法律疑義呢?(資料照,取自衛福部疾管署YouTube直播)

日前陳部長與同仁示範:「電鍋蒸口罩」,但一個多月前,衛福部同仁稱加熱恐影響口罩功能,今日改稱已經實驗,可以用口罩消毒,昨非今是,無所適從,問題多多,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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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鍋蒸口罩,法律上應無不妥?《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與第3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定有明文。《同法第8條第2項》:「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定有明文。分就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無過失責任,以及改裝或變更服務內容之責任負擔,有明確規定。

承前,陳部長與同仁演示的口罩消毒,是用我特產「大同電鍋」,為國爭光!然而,遍查電鍋使用手冊,並未將不加水乾蒸,列為正常使用,且大同電鍋神通廣大,可以:煮稀飯、蒸冷飯、蒸蛋、煮油飯、蒸蛋糕、煮糙米,但萬法不離其宗,內外鍋必有水;是以,陳部長與同仁示範,若消費者聽信政府說法,而生損害,依消保法規定,大同公司必當「無過失」而免責;更甚者,同法第8條規範一般廠商不能「變更商品用途」,否則要同負無過失責任;然首長一席話,影響之大,甚於廠商,卻無庸負責,怎能叫人不憂心?

現在衛福部也有實驗,怎能說電鍋口罩消毒有問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七號》「所謂經驗法則,指人類歷史相沿相承,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定則,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驗。故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之論理法則,亦不得違背日常生活閱歷所得而為一般人知悉之普通法則,或各種專門職業、科學上或技術上之特殊法則, 否則即屬於法有違。」著有明文。

承前,一個月前固然沒有官方實驗,然香港曾有社會知名人士倡議同法,被民眾與醫界撻伐,鳴鼓攻之,說「一次性口罩」,焉能用此法消毒?就因其違背一般人生活常識;且香港醫療豈為洪荒?「我聰明,他傻瓜」?若此計可行,何不捐口罩外,附贈大同電鍋?讓世界稱許,供萬民檢驗?是以,若「外銷」都不敢,何以「內用」,臺人純樸、善良,有時盲動,但不該被空話,誤了自己的生命啊!

有偏見的人,口罩新消毒方法,自是充耳不聞?清末曾有「以煤榨油」趣事,某官員風聞西方有機器,能將煤炭中榨出石油,等開銷鉅款,方知誤會一場,被引為笑柄。但《凌霄一士隨筆》引用1932年日本報導,前開奇想,因時間推移,化為實業;21世紀頁岩油,解除石油枯竭,更不在話下。只怪清廷官員,生不逢時,遭人取笑。

承前,比對前開事例,更覺採用電鍋蒸口罩,草率魯莽:若此法得計,為何不見東亞鄰國採用?且此法抵觸「口罩高熱易變質常識」,未有他國先例,臺人要做小白鼠?更重要者,前開煤炭榨油,至少有30到40年光景:實驗、草創、完備;臺人與官方怎會在不到2個月,超英趕美,獨領風騷,推此奇策?

最末,史實與動漫做結:《伍連德在哈爾濱》描述:抗鼠疫鬥士伍連德,在清朝末年,力抗列強、軟化皇權、壓制民粹,主導防疫、掌控疫情、焚燒屍體,並獲前往國際鼠疫會議殊榮。其發明「伍連德口罩」造價低廉,效用顯著,有效阻絕肺鼠疫,更為人稱道,才是創舉!才算功勛!畢竟《七龍珠》裡,打出魔封波的龜仙人,雖是「電鍋救世」典範,但科學時代,疫情緊急,人命關天,還是多些伍連德,少些龜仙人吧!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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