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到底是誰在毀憲

2014-07-1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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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馬英九及國民黨祭出黨紀,要求藍委對監委行使同意權時亮票,這不但是違法,也有違憲之虞。(林詔安攝)

總統馬英九及國民黨祭出黨紀,要求藍委對監委行使同意權時亮票,這不但是違法,也有違憲之虞。(林詔安攝)

總統馬英九與五院院長茶敘時,特地當著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面說,「如果讓監院空轉,大法官會解釋那是違憲行為」。他援引的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可惜的是,當年632號解決不了陳水扁的套,現在632號也同樣解不了馬英九的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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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的緣起是陳水扁2004年二度提名張建邦擔任監察院長,藍營認為不適任,技術擱置人事同意權表決,綠委提出釋憲案,司法院作成大法官釋字632號解釋,幾乎是挑明的說,「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大法官難得講白話文,義正嚴詞的指責國會有違憲之虞,為何還是解不了套?

我建議不妨看一下余雪明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余雪明認為大法官不該受理此案的一個原因是,「在於其性質上屬於所謂『政治問題』『依權力分立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本院釋字第32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因其欠缺可司法性,縱勉強作成解釋,且言之成理,亦難有可行之解決辦法,除或有製造政治壓力之效果外,如未被尊重,徒傷司法威信,甚或造成不良後果。」

從事後之明來看,大法官逾越了「不作為的美德」,介入政治角力,立法院卻果然是聽聽藐藐,給司法一個軟釘子碰,結局被余雪明大法官料中,朝野政黨惡鬥,大法官被拖下水,「徒傷司法威信」。

所以,當10年後的今天,馬英九還想向大法官討救兵,別說遠水救不了近火,只怕還會讓司法受二度傷害;畢竟,監院人事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是總統與國會共享的權力,馬英九想要解套,最後還是要從兩院關係下手。

總統提名國會同意,這幾乎是人事權的舉世通例,但這套制度的祖師爺是美國憲法,闡釋美國憲法的經典之作《聯邦論》說得很清楚,「必須取得參院同意這項規定具有一種強大的潛在力量。它對總統的徇私精神是種很好的牽制辦法,可以阻止他根據地域偏見、家庭關係、私人偏愛或沽名釣譽心理來派出一些不稱職的官員。」

這段文字看來卑之無甚高論,只因為我們早視為當然之理,國會同意權正是防範總統「徇私」,馬英九只擔心國會的審查傷害被提名人名節,但國會與人民更應擔心的是,總統找了「只知順從或取悅上司的庸材來擔任最重要的職務或肥缺」(引自《聯邦論》),傷害國家名器。

如果說,《聯邦論》連對一般的人事權都主張要由參院作為防火牆,就更別說有糾察官邪之責的監委了,監委同意權當然要適用更嚴格的標準;但是,馬英九及國民黨卻下令祭出黨紀,不分良莠,護航所有提名人過關,不說黨意淩駕民意,這已是架空國會的同意權,不也是某種形式的「毀憲」嗎!

國民黨祭出黨紀、要求黨籍立委亮票,這不只是違法(立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明定同意權不記名投票)而已,也有違憲之虞,這也許是馬英九援引大法官解釋救駕的最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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