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中華民國的公平正義 比漢代進步了多少?

2014-03-16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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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鄭性澤判死案認為疑點甚多,社運團體繫黃絲帶爭取非常上訴。(廢死聯盟提供)

監察院調查鄭性澤判死案認為疑點甚多,社運團體繫黃絲帶爭取非常上訴。(廢死聯盟提供)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上周公布了監察委員李復甸主持的調查報告,指出「檢方偵辦鄭性澤涉嫌殺害前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小隊長蘇憲丕案,涉有疑似疲勞訊問,現場彈道、射擊位置等事證不明,有違自白、證據及經驗法則下,遭判處死刑」;監察院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最高檢察署會如何回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與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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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本案有三個關鍵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有沒有刑求?本案法院判決鄭性澤殺警而應處極刑最重要的證據是鄭性澤承認開槍的自白。卷內證據卻顯示鄭性澤的槍枝與殺警子彈的槍型不符,不可能是兇槍。鄭性澤說他在檢察官面前的自白是因為剛剛受到警方刑求的緣故。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訴說曾經遭到刑求,通常不會引起法官認真調查;即使本案涉及鄭性澤的黑道大哥羅武雄殺警,可能提供了刑求的動機也不例外。不經法院調查,其實刑事被告很難具體舉證證明警方刑求。監察院的調查則是發現了覊押中鄭性澤被提訊時身上有新傷的照片與記錄,這就提供了鄭性澤是因受刑求而為自白的佐證線索,也提供了鄭性澤定罪根據的高度疑點。

第二個問題是自白可不可靠?自白,俗稱口供,也就是嫌犯親口承認犯罪的書面紀錄,可也是我國刑事訴訟的罩門。原因出在辦案人員根深蒂固的習慣,認為嫌犯的自白就是破案的鐵證。為了取得嫌犯的口供,不惜用刑;民間奉若神明的包青天也不脫此形象。但是,「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刑求得到的自白不能做為證據。不僅如此,刑事訴訟法更已明文規定,即使不是出自於刑求,自白也不能是認定犯罪的唯一證據,而只能是補強證據。可是,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即使不論有無刑求,鄭性澤的自白也與卷證裡面其他的證據相衝突,不能採取做為認定鄭性澤開槍殺警的證據。

其實本案判決之中,認定鄭性澤有罪的直接證據,也只有鄭性澤承認曾經開槍的自白,其他的都是推論。而鄭的自白卻與其他的科學證據直接牴觸。鄭性澤持有的槍枝不能也未擊發殺警的子彈,擊發殺警子彈的彈道與KTV廂房槍戰發生時鄭性澤所坐的位置,差距過遠;依彈道檢驗,殉職的警察是死於羅武雄坐位方向的槍擊,不是死於鄭性澤坐位方向的槍擊。於是將鄭性澤定罪的推論,則是羅武雄先行死亡,業已腿部中槍的鄭性澤是爬行到羅武雄的位置使用羅武雄的槍殺警,再回到原來的位置。然則犯案現場照片顯示,在羅與鄭坐位之間的地上卻並無血跡可以印證有腿傷的鄭曾經移動至羅的位置開羅的槍殺警的假設。將鄭定罪的推論,其實只是為了遷就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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