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瑕疵釀冤錯假案 監院要求檢討改進

2017-01-1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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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王美玉、仉桂美11日,針對2014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提出測謊不公事件,要求相關機構針對測謊提出舉措。(資料照,顏麟宇攝)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11日,針對2014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提出測謊不公事件,要求相關機構針對測謊提出舉措。(資料照,顏麟宇攝)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4年曾向監察委員陳情,認為測謊鑑定缺乏相關法源依據與實施流程,卻仍作為刑事證據,可能難以屏除冤獄,監委王美玉、仉桂美經延請專家主動調查後發現,測謊系統並無標準作業程序,也沒有建置專業團隊,結果採納與否也取決於法官自由心證,監委認為這已明顯違反憲法對人格權的保障。因此,今(11)日決議通過測謊鑑定相關改進舉措,建議行政院重審法務部前調查專員李復國測謊案件,也建議行政院與司法院應擬法建置測謊人員培訓認證機制、整合標準作業程序,以及測謊鑑定統計分析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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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重審李復國測謊案件

監委檢討國外司法調查機制以及美國「無辜計畫」後指出,行政院宜重審曾被稱為測謊專家、法務部前調查專員李復國負責的測謊案件,包括「江國慶被訴性侵殺女童案」、「呂介閔被訴殺人罪案件」、「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監察院延請專家審理3案後提出可能導致測謊有失正確性的影響因素,包括提問時間間隔過短、受測者對測謊陌生、每次提問措詞不同、受測者與施測者並未建立信任關係、控制問題並非否定敘述、判斷標準模糊。

針對測謊瑕疵,李復國駁斥「提問間隔過短」說法,表示提問間隔4~5秒是遵守生理學。然而,監察院表示,李復國也認為測謊有違個人意志自由,是依法院委託鑑定。對此,司法院刑事廳接受司法院詢問時表示:「因為法院依法委託鑑定,就是有可能將其測謊拿來當證據;如果李復國認為不妥,應該要告知法院哪裡不妥」。

政院宜建立測謊標準流程和專業團隊

監察院表示,調查「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后豐大橋王淇政、洪世緯殺人案」,發現法務部和警政署的測謊結果竟不同,其中,1999年彈藥庫失竊案還發生1案2破狀況,而呂介閔案於2015年時已經再審並獲判無罪;此外,施測機關調查局、警政署和憲指部的施測人員晉用標準也不相同。監察院雖於2002年提出糾正,至今仍未獲行政院重視。監委表示,測謊鑑定機關認定測謊有極高準確率,但實際並非具有「再現性」,準確與否仍要取決於施測人員能力,因此建議行政院宜建立測謊標準流程和專業團隊。

行政院與司法院宜建立測謊結果採納與否統計分析

監委表示,經調查,測謊結果是依照法官自由心證採納,然而,科學研究發現,有高達7成受測者被認定是說謊。不過國內並無標準測謊準則,測謊機關也受偵查機關指揮,監委表示,若缺乏其他物證,而僅已爭議性高的測謊結果作為證據,違反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之主要目的。因此,要求行政院與司法院宜就囑託測謊鑑定統計分析司法判決,並於相關法令明定囑託測謊鑑定要件、程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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