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邱和順沉冤30年首登模擬「人權法院」 律師嘆:他本來連證明自己無罪的機會都沒有

2019-07-27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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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告中華民國政府案」27日在亞洲模擬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庭。邱和順律師團成員林俊宏(見圖)強調,沒有人應該受到這樣方式的審判。(資料照,陳明仁攝)

「邱和順告中華民國政府案」27日在亞洲模擬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庭。邱和順律師團成員林俊宏(見圖)強調,沒有人應該受到這樣方式的審判。(資料照,陳明仁攝)

纏訟30年、遭認定高度有冤之死囚邱和順於26至28日在模擬亞洲人權法庭進行「邱和順告中華民國政府案」,由來自7國法官審視案件中刑求逼供、長期羈押等問題是否有違人權公約。在今(27)日言詞辯論庭中,1987年邱和順遭控之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撕票案家屬陸晉德,則透過辯護律師發表聲明,表示希望模擬法院在正當程序外也能提供「家屬不斷追尋的『真相』」。而邱和順律師成員林俊宏強調,「沒有人應該受到這樣方式(邱和順案)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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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死刑犯」,邱和順被控罪名係1987年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雖案件在1988年邱和順遭判死刑後經歷11次審判、2011死刑定讞。本案瑕疵包括,「聲紋比對不符」、「被害人相關證物在當事人遭起訴後莫名消失」、「退休員警出面證實邱和順曾遭刑求灌辣椒坐冰塊」等。

邱和順案歷經更審,如今已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作者提供)
邱和順案歷經更審,如今已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資料照,作者提供)

而本次由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之「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重點在於邱和順案「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本日言詞辯論庭雙方也就刑求、證物遺失、單獨監禁是否符合「酷刑」等爭點進行討論。

本次作為「原告」一方替邱和順進行辯護之律師表示,邱和順是很特殊的案件,雖然被判刑確定但「無罪證據」明確,至今仍被羈押30年,即便本案作為「被告」的政府方主張反酷刑公約不能適用、不能影響國內救濟審查,但若台灣已將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其中也規範禁止對受刑人施行酷刑,台灣內部也應確保沒有酷刑之實施,目前台灣法院對邱和順案已無救濟可能,因此盼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進行處理。

20190519-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是第一個亞洲人權法院,第一次準備庭選定我國羈押最久的死刑犯邱和順案審理。(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提供)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是第一個亞洲人權法院,第一次準備庭選定我國羈押最久的死刑犯邱和順案進行審理。(資料照,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提供)

原告律師尤伯祥則主張,過去監察院報告已約談當年看守邱和順與共犯的警察、也證實警察有刑求,這是政府機關依法調查結果,也是證明邱和順受酷刑與不受公平審判權的報告。

登人權法院 政府代表:並不代表要「讓渡」司法權

作為「被告」一方政府代表則言,雖然很高興能加入人權法院,但我國並沒有因為加入人權法院而要「讓渡」司法權;過去台灣政府經歷極權統治,而邱和順案件審理過程起於1987年,至2009年我國讓《公政公約》成為內國法以後判決結果才公布,「我們認為法院有信心完成公約要求」。

關於酷刑部份,政府代表首先指出國際對於「酷刑」內涵尚有爭議,且邱和順本人一來沒有積極證據指出其被刑求的事實,二來關於戴腳鐐獨自監禁、長期羈押部份,可以就國內救濟制度爭執,還不到需要到國際人權法院爭執的地步;關於物證遺失部份,政府代表主張若台灣法院對物證已事先進一步調查,即便過程佚失也不代表法院判決無效。

20181225-民間司改會「合議庭心證偏頗,律師團聲請迴避~反黑箱服貿案義務律師團記者會」,圖為律師尤伯祥。(蔡親傑攝)
模擬亞洲人權法庭27日對「邱和順告中華民國政府案」進行言詞辯論庭,律師尤伯祥出席。(資料照,蔡親傑攝)

對於政府代表發言,邱和順律師團成員之林俊宏首先回應,沒有人應該受到這樣方式的審判。林俊宏表示,邱案數個爭點已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最低限度的要求、沒有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邱和順必須證明自己是無罪的,法庭也沒有給邱和順與共同被告相互詰問,連證明自己無罪的機會都沒有,且法庭組成有充滿偏見的法官,拒絕給邱公平審判。

自白依規「簽名」 刑求取供也成立?

林俊宏指出,邱和順案刑求事實明確、台灣司法體系也有對刑求事實做出判決,但中華民國法院不顧這樣的存在,以此證據作為判決死刑的基礎,問題出在《刑事訴訟法》2003年以前的設計是一切證據「由法院進行調查,檢察官不需要舉證」,只要自白符和「簽名」規定就會被法院認為係被告自主意志下的結果;問題是,被告要抗辯、要證明檢察官有不當取供狀況,就會變成必須「證明自己無罪」,林俊宏強調,「我們把政府的責任轉嫁到被告上,但這樣法院認定是很奇怪的。」

關於刑求部份,林俊宏強調現實上被告根本難以取得自己被刑求的證據,邱和順不可能證明自己遭受288次筆錄的刑求,我國要求被告負舉證遭刑求已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規定。

證物遺失歸責?林俊宏:被告連自我求生的機會都沒有

關於證物遺失部份,林俊宏指出,邱案中法官雖主張「證物遺失的不利益不該由被害人承擔」,但遺失的黑色塑膠袋究竟內容物為何,在288份筆錄裡未曾被提及,這個黑色塑膠袋已經可以用來彈劾288份筆錄的憑信,「但這麼重大的證據,法院跟我們說『不見了』……」由於邱和順無法與其他共同被告透過證據對質詰問證明無罪的,這可證明法院疏失,而《公政公約》明定法院應給予被告充份便利進行答辯,這無法被滿足,被告在證據被剝奪的情況下連自我求生的機會都沒有。

對於相關爭點,鑑定人James Lin表示,本案可能需要有具體事證確認邱案等被告遭拷打刑求、坐冰塊、對下體攻擊電擊等,只要有受到刑求就已違反人權公約之公平審判原則,即便是第三人受到刑求也一樣,會讓整個證據受到污染;而在非洲人權法院作法是「真實風險原則」,只要有任何刑求疑慮,司法單位就有責任舉證「刑求不存在」,而在歐洲人權法院,刑求是絕對受到禁止的。

邱和順看板。(謝孟穎攝).JPG
針對邱和順案,鑑定人James Lin指出,只要有受到刑求就已違反人權公約之公平審判原則,會讓整個證據受到污染。圖為邱和順看板。(資料照,謝孟穎攝)

以「法庭之友」出席之台灣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則強調,法院判決應符合國際公平審判原則,人約盟上呈人權法院報告舉出138項邱和順案違反公約之瑕疵,而本日有以下重點想強調:

1. 台灣政府應遵守禁止酷刑之原則:目前「因酷刑取得自白不能作為證據」已是國際法規則,無論台灣是否已批准、簽署《公政公約》都應遵守,再者台灣已在1967年簽署,當時還是聯合國會員之一,必須有義務不得違反公約之目標及目的,而後台灣外交部又於2000年重新確認批准公約,因此公約之7、14條都對本案有拘束力;此外,台灣法院駁回高等法院上訴時兩公約施行法已通過,最高法院有義務追隨條文拒絕刑求取得證據之效力,公約也明定禁止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台灣是否有特別簽署反酷刑公約已不是本案重點。

2. 因酷刑取得證據完全不可作為審判之基礎,應剝奪其證據地位:台灣國內法院不得使用因刑求取得的自白或聲明或筆錄作為證據,而本案間施行刑求的警察已被懲戒,此事應受人權法院考慮,邱案檢察官也應該負起證明邱和順自白出於自願,因為被告並無方法證明其自白是非出於自願、沒有管道與資源取得訊問過程中種種證據。

3. 邱和順自白並非出於自願,對於邱和順判決死刑已違反人權公約。

陸正父:希望能找到家屬不斷追尋的真相

本日人權法院中當年陸正案受害家屬也出席進行陳述。代表政府方之律師王宗偉本欲請陸正胞弟陸定發言,然而法官鄭重提醒:「你要替你的當事人發言,這是你身為律師的職責。」因此律師宣讀陸正之父陸晉德聲明。
陸晉德表示,自己在兒子陸正過世後追求30年公益已累了,人權法院選擇這案子對陸家是一定的傷害,且選擇這案子均庭沒有告訴陸家,今年5月份時陸家已表明法院應該知會、給予陸家「知的權利」也應邀請陸家到場報告意見,「我們只有一個卑微請求,陳述權利。」陸晉德也聲明,希望模擬法院在正當程序外能找到「陸晉德與家屬不斷追尋的真相」。

而本日法官經投票權益,由於本次重點在審理邱和順案中的程序問題,人權法院不需聽起家屬意見,雖然盡可能聽取其他意見,但依然是有限制的,不希望審理過程變得很情緒化,而且身原原告的邱和順本人也沒有到場。在律師爭執「家庭是非常重要的亞洲價值,陸家對此庭非常氣憤」情況下,本日言詞辯論庭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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