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呼籲陳其邁,儘速完善非核家園法制建設

2019-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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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示意圖/ luctheo @pixabay)

核能。(示意圖/ luctheo @pixabay)

在國民黨五位總統候選人針對財經、能源議題政見辯論,一致擁護核電,引發民進黨蔡英文總統及民間環保團體的大力抨擊與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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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政府與環團,在怕什麼?

看到這個現象,不禁讓人納悶:「奇怪?政府目前不是都把核四燃料棒送回美國、甚至既有核電廠也都沒有提出任何延役的計畫」「只需冷處理即可,何必多費唇舌,極力反批國民黨的政見呢?」

政府此番回應實乃此地無銀三百兩,反顯得內心裡有鬼。就算核電如政府口口聲聲說,只佔發電占比的10%,並非發電主力。但問題在於,夏天若少了這關鍵的10%,剛好等於這一個月每天備轉容量的10%。甚至可能更多,在夏季用電高峰期內,核電對於穩定供電所扮演的角色更為關鍵。故臉書上知名台灣鯛民粉專,前一陣子就曾發表插圖,透過「核電真香」,來特別感謝核電對於供電穩定的貢獻。

20190708-非核家園不缺電(台灣鯛民粉絲專業提供)
台灣鯛民粉專曾發表插圖,透過「核電真香」感謝核電對於供電穩定的貢獻。(台灣鯛民粉絲專頁提供)

姑且撇開政府與環保團體,人格分裂地,對「一邊反核、一邊對正在運轉中的核電假裝沒看到」的狀態,採取雙重標準。其實他們更擔憂的,是這樣的供電情況對「2025非核家園」目標的影響。這也凸顯當前民進黨政府在推動非核家園的困境,若只是透過「行政手段」去杯葛,非常容易隨著政黨輪替而翻盤。雖然說法律並非萬靈丹,但藉由法律的規範,總是提高翻盤的難度。。

為何是陳其邁副院長?

想必大家會納悶,為何是呼籲陳其邁副院長?不是蘇貞昌院長?也不是向來呼喊非核家園口號的蔡總統?

其實會有這樣的構想,並不是敝人的空口白話,而是希望喚起各位對於2016年前的塵封記憶而已。民進黨在2016年取得完全執政前,其實提出眾多非核家園的相關法案。如,在扁政府任內,有提出讓核電廠運轉32年即提前除役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在馬政府任內,民進黨團又再次提出「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當時的陳其邁委員等21人另提出「非核家園施行條例草案」。

20190708-非核家園推動法。(取自核能流言終結者)
馬政府任內,民進黨團又再次提出「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當時的陳其邁等21人另提出「非核家園施行條例草案」。(取自核能流言終結者)

甚至,在2015年4月8日,發生民進黨強渡關山,在教育文化與經濟委員會聯席會上運用優勢人力強行表決通過民進黨版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的第四條 - 非核條款。

20190708-民進黨版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的第四條 - 非核條款。(資料來源/立法院)
民進黨版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的第四條非核條款。(資料來源/立法院)

而由當時的陳其邁委員所主導的「非核家園施行條例草案」,亦有相當類似的條文。

20190708-陳其邁主導的「非核家園施行條例草案」,亦有相當類似的條文。(資料來源/立法院)
陳其邁主導的「非核家園施行條例草案」與當時民進黨版的草案有相當類似的條文。(資料來源/立法院)

為避免未來政黨輪替恐導致政府可透過「行政行為」片面決定,誠摯呼籲陳其邁副院長重新推動「非核家園施行條例草案」第五條入法,讓核四無法啟動;也讓核一二三無法延役。

應儘速修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完成非核家園法制建設工程

若考量訂一個新法案,太過複雜,敝人建議,其實只需將前述條文內容,與既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整合即可。僅需透過增訂第四項的方式(「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發給運轉執照及換發執照之規定,不再適用。」),即可透過法制途徑確保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達成。運轉執照不發給,就不會有核四啟動的問題;換發執照之規定不適用,就不用擔心可以透過修改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 16 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將原本五年前需提出延役計畫之規定,任意變動,導致有延役的可能性。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第四項建議增修條文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第三項略)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發給運轉執照及換發執照之規定,不再適用。

什麼,完善非核家園的法制工程,怎麼這麼簡單?沒錯,就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完成非核家園的法制工程建設。

是不為也?抑或是不願也?就留待全民思考了。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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