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簽署政治協議門檻比修憲高 須經國會雙審議加全民公投

2019-05-3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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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政治協商需採高門檻。(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政治協商需採高門檻。(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為確保台灣主權,立法院院會今(31)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兩岸若欲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在協商前、簽署後的「雙審議」機制,最後再交付全國公投,獲得投票權人總額半數以上同意後,協議始可生效。嚴謹程度高於修憲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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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中國年初提出「習五條」,強化對台促統力道,及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等主張,倡議與台灣各政黨展開「民主協商」;而國民黨部分人士則主張兩岸簽署「和平協議」,與中方相唱和。為此,民進黨政府提出修法積極防堵,以確保主權無虞。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不得作為政治談判項目」

在定義部分,所謂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有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協議。而三讀條文更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通過條文規定,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前90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4分之3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三讀條文明定,負責協議的機關要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而締結計畫內容應包含締結政治協議之名稱、目標與主要內容、締結期程與主要效益、雙方之可能主要爭點與因應措施、我方負責協議之政府機關等;至於憲政評估報告,則應就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之自由、民主、人權可能衝擊進行評估,並提出因應策略。

根據三讀條文,負責協商的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談判後,應在15日之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並送立法院審議;在審查前,應就協議草案內容或現正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會。

三讀條文也規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4分之3同意後,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交付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協議草案通過,最後經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為防止民主憲政秩序受重大衝擊,三讀條文也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管碧玲:依現行規定簽兩岸和平協議,形同快速道路

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在院會發言指出,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曾公開表示,若國民黨重返執政,將依照兩岸條例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天哪!我嚇到像見到鬼一樣的吃手手,睡不著」。

管碧玲指出,根據現行規定,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僅須事前簽署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就可以去簽署,簽完回來後,不須立法者,送立法院備查即可生效;而須立法者,送至立法院修法,「這是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國民黨反對修法,其來有自。

管碧玲強調,民進黨作為執政黨,對於守護台灣有歷史責任,因此修法提出三階段把關,第一層影響評估報告須經國會絕對多數同意,始可展開協商;中期則有國會「平行監督」,如談判超乎常規,半數國會議員就可阻斷,最後階段有亦有三層把關,包括聽證會、國會絕對多數通過,再交由公投,且通過門檻超越公投法,須達總投票人口半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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