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重若千鈞的報告-韓國瑜與陸委會到底是夥伴還是政敵?

2019-03-3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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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基於中央與地方的友善夥伴關係,韓國瑜市長應該把握這次難得的機會前往陸委會據實以告,為歷史留下紀錄與見證。(資料照,高雄市政府提供)

作者認為,基於中央與地方的友善夥伴關係,韓國瑜市長應該把握這次難得的機會前往陸委會據實以告,為歷史留下紀錄與見證。(資料照,高雄市政府提供)

在2001年8月扁政府時期,時任香港中聯辦台灣事務部部長邢魁山,應邀以香港友好協進會顧問身份率團來台訪問時,當時的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也在木柵貓空設宴款待邢魁山。邢魁山當時是以香港友好協進會顧問的身份來臺,是民間身份,而不是中聯辦官員,在陸委會主委被日前蔣萬安委員的質詢中挖出這件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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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通聽完蔣萬安質疑後,將「香港中聯辦台灣事務部部長邢魁山隨同香港友好協進會參訪情形報告」拿給蔣萬安,蔣萬安認為,那份3頁的報告也只有四行字說明該次行程,卻沒有任何會談紀錄,不知兩人談些什麼,若以相同標準,陳明通見中聯辦官員也是「密室」、「魔鬼交易」,如今陸委會要修法,不但因人設事,更是雙重標準。

20190328-陸委會主委陳明通28日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28日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陳明通回應說,邢魁山是來台灣他接見他,這很正常,因為對方來台灣,那是陸委會業務,並不是他去香港見邢,當時也有做參訪報告,要求韓國瑜說明是因為他事先沒有說去中聯辦的行程,至於以前沒有公開報告是因為「沒有人要求」。

外界盛傳韓國瑜此次前往港澳會見中方相關人員,陸委會將以違反相關法規開罰50萬元,韓國瑜質疑「是不是腦袋壞掉了」,對此,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說,從來都沒有對外說要針對韓國瑜處以50萬元的罰鍰,不可能未審先判,一定會經過調查程序。

在2006年起我國有了行政罰法以後,該法就成為規範我國一切行政罰在程序上的總法。那怕是超速或違規停車,一般人民被警察事前或事後開罰,要出幾千元範圍內的罰鍰,相關程序都必須遵守行政罰法。該法第4條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現在韓國瑜此次前往港澳有會見中方相關人員,而事前未經報備。請問有關當局進行罰鍰開啟調查程序的法源依據為何?法律明文規定有他不許在港澳私見中共官員,要件與效果(得罰到50萬元!)的條文現在是在哪裡?

如果韓國瑜抗罰提起行政訴訟的話,行政法院收案後第一步會進行檢視本案的程序叫做「一貫性審查」。也就是是否有此會見中方官員未報備的行為,合於某條法律明文規定的要件以後,主管當局經過合義務的裁量,就可能產生被罰50萬此一效果?假如連一貫性審查都無法通過,法院會直接判決撤銷原處分。因為於法無據的事情,連調查程序都不用提起,否則就是浪費公帑去騷擾人民。韓國瑜雖是民選市長,事實上立於人民地位接受陸委會的處分。

高雄市長韓國瑜港澳中國大陸參訪行程最後一天。(高雄市政府提供)
外界盛傳韓國瑜此次前往港澳會見中方相關人員,陸委會將以違反相關法規開罰50萬元(資料照,高雄市政府提供)

如果該行為要受罰其實於法無據,陸委會對韓國瑜根本不應該發動以處罰為目的調查程序的話,韓國瑜還應該前往陸委會報告嗎?

本文認為基於中央與地方的友善夥伴關係,韓國瑜市長應該把握這次難得的機會前往陸委會據實以告,為歷史留下紀錄與見證。畢竟不是經常有部會等級以上的台灣高級公務員,曾經前往港澳的中聯辦與對方人員晤談。在動員戡亂時期作匪情研究的年代,就在政大東亞所接受過相關知識蒐集研究訓練的韓市長,對於對方高層人員的當下親身見聞,與自然地在各種政治氣氛與狀態所產生的判斷,事實上都對我方的兩岸主管機關是不可替代的,無形且寶貴的戰略資產。

陸委會現在對韓國瑜事實上所能進行的合法行政行為,絕不超過行政程序法第165-167條所規範的行政指導。對於在此次港澳之行中韓市長所有的見聞經歷,陸委會不如放軟身段,對韓市長進行公開或秘密的拜會。相信韓市長畢竟也是位熱血漢子,經此好言相勸,絕不會讓主管機關失望的!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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