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標案第一次因為評選委員和投標廠商之間的關係太巧,整個評選結果被撤銷;第二次換了一組廠商,正式營運後又發現將近一半的公費品項缺貨,那麼這件事大概很難再用「運氣不好」解釋。
國防部的「國軍服裝供售站委商經營案(陸軍)」,現在就是這個狀況。這個案子的原始預算約66.76億元,加計後續擴充上限,整體規模可能超過106億元。媒體常把它稱為「百億軍服標案」,不過它處理的其實不只軍服生產,還包括253項公費品項、線上訂購、點數系統、實體供售站、門市提領、庫存管理及物流配送。
簡單說,國防部想蓋的是一套「軍服電商+實體通路+後勤配送系統」。想法很完整,但現在的問題是,官兵需要的東西卻沒有出現。
時間先回到2025年。4月2日,國防部公告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曾任經濟部官員的洪輝嵩名列其中;4月8日,國防部正式公告招標。
在評選程序進行期間,投標廠商興采實業於4月7日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4月17日公布名單,洪輝嵩也在其中。
6月9日,國防部召開評選會議,興采被評為序位第一的優勝廠商;但四天後,6月13日,興采召開股東會,洪輝嵩正式當選獨立董事。
整段時序放在一起,大概就是:你剛好在評選我,我剛好在找你當獨立董事;你把我評為第一,我再正式選你進董事會。這種「剛好」放在政府採購裡,通常很難讓人放心。
國防部當時稱6月間得知此事後已暫停簽約,更在7月23日立委質詢後,宣布撤銷原評選結果,洪輝嵩也辭去興采獨立董事。相關案件隨後移送司法機關。
8月5日,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無法決標公告,理由是發現足以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國防部也在同一天重新招標。
因此,第一次出事發生在評選階段,原優勝廠商還沒有完成簽約,也沒有開始供貨。國防部當時採取的處理方式很直接:這次不算,重新來過。
照理說,一件規模可能超過百億元的採購案才剛因評選爭議翻車,第二次重來時,國防部應該會格外小心,結果,第二次換了一種方式出事。
第二次招標於2025年8月5日公告,9月18日開標,10月17日完成新約簽訂、10月21日公告決標結果,由台南企業與斐樂共同得標。
台南企業分得約50.07億元,斐樂約16.69億元,契約總額仍為66.76億元,履約期限至2030年底。
這個組合理論上頗為合理。台南企業具有成衣製造能力,斐樂熟悉品牌、門市與零售通路。一家負責把衣服做出來,一家負責讓官兵買得到、領得到;得標後,斐樂規劃以27家門市支援商品提領,並負責經營9處軍方供售站,軍方也曾對外承諾,供售站將引進三個潮牌、七項鞋款及六款運動服,後來又提出約100項多品牌商品的規劃。
契約簽訂後,廠商獲得約六個月整備期,處理商品確樣、送驗、系統建置與備貨。2026年4月1日,新的服裝供售站正式營運。
然後官兵很快發現:東西買不到。基層反映,常服、迷彩服、麂皮鞋等常態用品缺貨,部分商品訂購後要等很久才會到。期待中的品牌運動服和鞋款沒有如期出現,供售站貨架也顯得空蕩。
5月8日,陸勤部出面說明,契約規定的公費品項共有253項,因商品型式必須逐項確樣,加上送驗程序冗長,導致廠商備貨不及。對於缺貨及延遲交貨,軍方將依契約計罰;5月21日,立委公布一個更難看的數字:4月1日正式營運時,253項公費品項中有126項缺貨,累計裁罰已超過6500萬元,這代表新系統開張時,接近一半的公費商品處於買不到的狀態。
潮牌上架速度不順還可以體諒,迷彩服、常服和軍鞋屬於最基本的供應項目,少了它們,這套制度再現代也沒有太大意義。
事情發展到這裡,最簡單的說法當然是廠商履約不佳。然而,官兵不是向台南企業或斐樂服役:得標廠商由國防部選出,整備計畫由軍方審查,營運前由軍方勘驗,正式開站也要經過軍方同意。
今天廠商出現履約問題,契約責任當然由廠商承擔,官兵拿不到基本服裝所產生的行政與政治責任,國防部應該要負責。
採購可以委外,國家的責任沒有委外。更何況,第一次招標已經出過問題,國防部在第二次招標時,除了重新組成評選程序,究竟有沒有重新檢查整套制度能否如期落地?
253項商品要完成規格確認、送驗、生產與備貨;每個品項還有不同尺碼,必須預估各營區、各單位的需求。線上系統要能訂購,門市要能提領,物流要能配送,點數也要正確扣抵。
這根本不是找一家成衣廠和一家運動品牌,把兩張名片釘在一起就會自動完成的事。現在陸勤部用「送驗程序較為冗長」解釋備貨不及,反而讓責任變得更模糊。程序本來就在制度裡,也不會在得標後突然長出來,如果六個月不夠,招標時為何這樣規劃?如果六個月原本足夠,究竟是哪一方延誤?
這件事最需要說清楚的,其實是4月1日以前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招標公告載明,廠商完成營運整備並報經軍方代理人勘驗同意後,才能開始營運。既然正式開站時傳出126項公費商品缺貨,就必須追問軍方是用什麼標準完成勘驗。
一種可能是,勘驗時貨都有,開站後才迅速被買光,那代表需求預估和安全庫存出了嚴重問題;另一種可能是,勘驗時商品尚未備齊,軍方仍然同意開站,那就要說明,當時缺了多少項、列了哪些缺失、要求廠商何時補正,又是誰核准放行。
還有一種可能,部分品項根本尚未完成確樣或送驗,無法進入量產,那麼軍方更應公布逐項時程,釐清廠商送樣過慢、樣品反覆不合格,還是軍方審查延誤。
無論答案是哪一個,「通過營運勘驗」和「開站時近半品項缺貨」都不應該同時存在。如果是這樣,這套勘驗制度大概也該一起送回去確樣。
但更現實的問題是,錢罰了,貨來了嗎?對官兵而言,6500萬元只是國防部和廠商之間的帳,他們真正需要的是合身的軍服、能夠執勤的鞋履,以及下單後可以預期的交貨時間。
如果缺貨持續存在,罰款充其量只是事後記帳。國防部不能每個月繼續計算違約金,然後讓官兵繼續等貨。
接下來該怎麼做,其實沒有那麼複雜。第一件事是保住基本供應。迷彩服、常服、軍鞋等制式用品應建立最低安全庫存,現有廠商無法供應時,就由其他合格供應商暫時補位;必要時,國防部應將核心品項從現有契約中分離,依法啟動緊急或替代採購。
第二件事是訂出真正的改善期限。軍方不能只說廠商正在加速生產,應該逐項列出缺貨數量、補貨日期、訂單交付期限及驗證方式,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改善進度,這不是F16交機,如果東西出不來只能問天,服裝是日常用品,不能有空窗期。
第三件事是確認有沒有達到終止契約門檻。若缺貨、延遲交貨、累計違約金或限期改善結果已符合契約所定的解約條件,國防部就應壯士斷腕,終止全部或部分契約、處理履約保證金,並評估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不良廠商,同時啟動接續採購。
解約當然會有成本,重新招標也需要時間。但這正是國防部必須事先準備替代供應方案的原因,不能反過來成為不敢解約的理由,因為最後被綁在失靈契約上的並不是國防部,而是官兵。
最後,法律與政治責任都不能停在一句「已依契約裁罰」。
廠商是否重大違約、是否誇大履約能力、是否未履行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中的承諾,應由採購稽核及政風體系查明。如果涉及虛偽文件、驗收不實、圖利或其他犯罪事證,就應移送司法機關。
同樣的,若查明有人明知整備未完成仍然放行,或在基本供應已受到影響時仍未採取必要措施,就不只是廠商履約不佳,還可能涉及行政怠失、勘驗不實及違反內部控制。相關人員該懲處就懲處,情節重大者,也應負起法律責任。
政治責任更應由國防部長承擔。第一次評選出事,國防部說重新招標;第二次履約出事,國防部說依約裁罰,程序上每一步似乎都有人處理,結果卻是官兵依然拿不到需要的東西。
軍服這件事說到底並不複雜:準時、有貨、合身、能穿。如果一套花費數十億元建立的現代供售系統,最後連這四件事都無法穩定做到,那麼國防部需要重新檢查的恐怕不只得標廠商,還包括自己究竟把「系統成功上線」理解成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