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標案第一次因為評選委員和投標廠商的關係太巧,整個評選結果被撤銷;第二次換了一組廠商,正式營運後又發現將近一半的公費品項缺貨,這件事大概很難再用「運氣不好」解釋。
國防部的「國軍服裝供售站委商經營案(陸軍)」,現在就是這個狀況。
這個案子的原始預算約66.76億元,加計後續擴充上限,整體規模可能超過106億元。媒體稱它為「百億軍服標案」,但它處理的不只有軍服生產,還包括253項公費品項、線上訂購、點數系統、實體供售站、門市提領、庫存管理與物流配送。
簡單說,國防部想建立的是一套「軍服電商+實體通路+後勤配送系統」。想法很完整,現在的問題是,官兵需要的東西卻沒有完整出現。
時間回到2025年。4月2日,國防部公告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曾任經濟部官員的洪輝嵩名列其中;4月8日,國防部正式公告招標。
評選進行期間,投標廠商興采實業於4月7日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4月17日公布名單,洪輝嵩也在其中。
6月9日,國防部召開評選會議,興采被評為序位第一的優勝廠商。四天後,興采召開股東會,洪輝嵩正式當選獨立董事。
整段時序放在一起,大概就是:你剛好在評選我,我剛好在找你當獨立董事;你把我評為第一,我再正式選你進董事會。這種「剛好」放在政府採購裡,通常很難讓人放心。
國防部稱6月間得知此事後已暫停簽約。7月23日,相關情況被揭露後,國防部同日宣布撤銷原評選結果,洪輝嵩也辭去興采獨立董事,案件隨後移送司法機關。
8月5日,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無法決標公告,理由是發現足以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國防部也在同一天重新招標。
第一次出事發生在評選階段,原優勝廠商尚未簽約,也沒有開始供貨。國防部的處理方式很直接:這次不算,重新來過。
照理說,一件規模可能超過百億元的採購案才剛翻車,第二次重來時,國防部應該會格外小心。結果,第二次換了一種方式出事。
第二次招標於2025年8月5日公告,9月18日開標,10月17日完成新約簽訂,10月21日公告決標,由台南企業與斐樂共同得標。
台南企業分得約50.07億元,斐樂約16.69億元,契約總額仍為66.76億元,履約期限至2030年底。依得標後公布的規劃,台南企業主要處理服裝供應,斐樂負責門市及供售站營運,並以27家門市支援提領、經營9處軍方供售站。
軍方也曾承諾引進三個潮牌、七項鞋款及六款運動服,後來又提出約100項多品牌商品規劃。官兵可以線上訂購、到門市提領,除了制式服裝,還有更多自費商品可選。
契約簽訂後進入營運整備,2026年4月1日正式上線。然後官兵很快發現:東西買不到。
5月8日,陸勤部說明,契約規定的公費品項共有253項,因逐項確樣及送驗程序冗長,導致廠商備貨不及,缺貨及延遲交貨將依約計罰。5月21日,另有立委公布,4月1日正式營運時共有126項缺貨,累計裁罰已超過6500萬元。
如果這項資料成立,代表新系統開張時,接近一半的公費商品買不到。潮牌晚一點上架還可以體諒,迷彩服、常服和軍鞋卻是最基本的供應項目,少了它們,這套制度再現代也沒有太大意義。
廠商未依約供貨,軍方當然要計罰。但官兵不是向台南企業或斐樂服役。
得標廠商由國防部選定,營運整備由軍方審查,正式開站也要經過軍方勘驗同意。廠商承擔契約責任,官兵拿不到基本服裝所產生的行政與政治責任,仍應由國防部承擔。
253項商品必須完成確樣、送驗、生產與備貨,訂購、提領、物流及點數系統也要同時運作。這些都是契約原本設定的工作,不是開站後突然冒出來的意外。
如果是廠商延誤,就依約處理;如果是軍方審查或勘驗失誤,就追究行政責任。現在真正需要釐清的,是缺失是否已達終止契約條件,以及國防部準備怎麼讓官兵不再繼續等貨。
招標公告載明,廠商完成營運整備並報經軍方代理人勘驗同意後,才能開始營運。既然開站時傳出126項公費商品缺貨,就必須追問軍方究竟用什麼標準完成勘驗。
如果勘驗時商品已經備齊,開站後才迅速缺貨,代表需求估算與安全庫存出了問題;如果勘驗時尚未備齊,軍方仍同意開站,就應公布當時缺少哪些品項、補正期限為何,又是誰核准放行。若部分品項當時還沒有完成確樣或送驗,問題更直接:尚未具備完整供貨條件,為什麼可以宣布正式營運?
「通過營運勘驗」與「開站時近半品項缺貨」不應該同時存在。這套勘驗制度大概也該一起送回去確樣。
軍方裁罰超過6500萬元,至少證明履約問題已經可以依契約量化。
對官兵而言,6500萬元只是國防部與廠商之間的帳。他們需要的是合身的軍服、能夠執勤的鞋,以及可以預期的交貨時間。如果缺貨持續存在,罰款充其量只是事後記帳。
國防部應公布這6500萬元來自哪些違失、是否已經發出限期改善通知,以及缺貨、延遲交貨與累計違約金是否達到全部或部分終止契約的條件。
不能只告訴社會「罰了多少」,卻不說「什麼情況下會解約」。否則每次缺貨就扣錢,廠商繼續履約,官兵繼續等待,國防部再宣稱一切都依契約處理。
國防部首先要保住基本供應。迷彩服、常服、軍鞋等制式用品應建立最低安全庫存,現有廠商無法供應時,便由其他合格供應商暫時補位;必要時將核心品項從現有契約中分離,依法啟動緊急、替代或接續採購。
軍方也應逐項公布缺貨數量、補貨日期及訂單交付期限。這不是F-16交機,東西出不來只能繼續問天,服裝是日常用品,供應不能長期空窗。
解約會有成本,重新招標也需要時間。這正是國防部必須預先準備替代供應的原因,不能反過來成為不敢解約的理由,因為最後被綁在失靈契約上的,不應該是官兵。
終止契約處理的是眼前問題。如果重新招標,國防部也不能只是換家廠商再試一次。
台灣從纖維、布料、染整、機能加工、成衣與鞋類製造,到檢驗、倉儲及物流,都有完整的產業資源,問題在於國防部能否把這些資源組織成一套可追溯、有備援、能持續供貨的制度,而不是讓已經有狀況的廠商,被「壓著」持續供應。
這與目前的供售站案雖是不同契約,卻提醒國防部:國內廠商得標,不代表軍方已經掌握每一層分包、生產與產地,邊境查驗攔下這批軍靴,不表示供應鏈管理已經完整。
重新招標前,國防部應先區分不能缺貨的核心用品、一般公費品項與自費商品,分別設定安全庫存、供應來源、備援機制及違約效果;同時納入紡織、製鞋、檢驗、資訊與物流資源,重新檢查分包揭露、產地追溯及分階段驗收。
第一次出事就重做評選,第二次缺貨就繼續罰錢,這仍然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最後可能連痛的地方都找錯,當然也醫不好。
廠商是否重大違約、是否未依契約完成供貨、是否違反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中的承諾,應由採購稽核與政風體系查明;若涉及虛偽文件、驗收不實、圖利或其他犯罪事證,就應移送司法機關。
同樣的,若有人明知整備未完成仍然放行,或在基本供應受到影響時未採取必要措施,可能涉及行政怠失、勘驗不實或違反內部控制。相關人員該懲處就懲處,情節重大者也應負起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則應由國防部長承擔。
第一次評選出事,國防部重新招標;第二次履約出事,國防部依約裁罰。程序上每一步似乎都有人處理,結果卻是官兵依然拿不到需要的東西。
軍服這件事說到底並不複雜:準時、有貨、合身、能穿。
官兵把時間、自由,甚至生命交給國家。讓他們需要軍服時真的拿得到,應該還不算一個太過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