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全家便利超商代班的徐姓女店員,於2025年5月17日凌晨4時許,在監視器正下方的櫃臺前公開沖泡一杯售價75元的愛之味燕麥奶拿鐵並飲用,卻未完成結帳。案發後遭店長報警,士林地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決有罪。徐女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2025年6月25日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理由是她在連續工作18小時、陷入生理低谷的情況下漏未結帳,屬於疏失而非故意侵占,本案不得上訴,判決確定。高院判決曝光後在社群引發大量討論,不少網友將矛頭指向提告的店長。就在輿論一面倒之際,一名自稱該店離職員工的網友在社群發文,還原案發當晚的現場經歷。
案發前已連班18小時!法官:凌晨4點正值人體生理低谷
根據判決書,徐女的正職任職於全家北車捷運店,案發前一日已從上午7時工作至下午6時,完成11小時早班後,又於同日深夜前往全家中永店支援大夜班,一路工作至翌日上午7時。換算下來,她在短短24小時內累計上班時間長達18小時。
高院判決指出,凌晨3時至5時是人體的生理低谷期,勞工在此時段注意力極度渙散、反應時間變慢,判斷力與記憶力容易出現短暫斷層。徐女沖泡飲品的時間點恰好是凌晨4時2分,處於生理機能最脆弱的時刻。同日清晨6時,徐女購買薏仁漿時有完整結帳,高院認為這正好說明她在稍微清醒後記起了結帳程序,進一步佐證凌晨那次是無意疏忽。
店員手機APP尚餘26杯寄杯!在監視器下公開沖泡無迴避動作
判決書列出多項有利徐女的客觀事證。徐女早於案發9天前已預購32杯同款燕麥奶拿鐵,總金額1,800元,案發當日手機APP顯示尚剩餘26杯未兌領。高院認為,若徐女本有侵占意圖,根本不需要事先自費預購同款飲品。
此外,案發時徐女在超商監視器正下方的櫃臺前公開沖泡,全程未有任何躲避或掩飾動作。高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指出,徐女雖然動作流暢,但「製作咖啡」屬於熟練後由肌肉記憶自動執行的程序性動作,並不等同於認知清醒,不能以此推斷她主觀上明知需要結帳卻刻意跳過。
高院認定一審推論跳躍!旁論點名雇主涉嫌以刑逼民
高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一審以「動作流暢」及「事後另有結帳紀錄」兩項表面事實,直接推斷徐女具備主觀侵占犯意,邏輯上屬於跳躍推論,違反一般國民對於過勞狀態下人類注意力可能短暫斷層的經驗法則,予以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高院在判決旁論中進一步指出,全家中永店雇主在自身疑似違反勞基法工時規定的前提下,不僅就鮮食延遲上架向徐女索賠1萬5,000元,更對其因過勞所生的認知失誤提起刑事追訴。高院認為此舉有濃厚的「以刑逼民」意味,屬於權利濫用,應受負面的社會與法律評價。本案二審判決確定,不得再行上訴。
離職員工揭露事件起因:鮮食報廢才讓監視器被調出
判決書確認的事實之外,一名自稱該店離職員工的網友近日在社群發文,還原案發當晚的另一面。據其陳述,代班女友當晚以疲累為由進入辦公室休息,同時將需要冷藏的鮮食遺留在常溫環境約兩小時,隔天客人客訴微波食品有酸味,當日進貨鮮食全數報廢,損失由老闆吸收,店舖並收到改善通知。該員工指出,店長正是在調閱監視器追查這起鮮食事故期間,才附帶發現燕麥奶拿鐵未結帳的畫面,這也是訴訟起點的關鍵背景。她補充,這已是葉姓大夜負責人第二次發生鮮食未依時間上架、導致全批報廢的狀況。
這名員工同時為遭網暴的店長發聲。她表示,店長平時對員工相當照顧,常自掏腰包請員工吃飯、出遊,店內員工也向來可以免費喝咖啡,「不可能因為一個燕麥奶拿鐵就要告死你」。她認為,事件背後有更複雜的積累,並直言「我並不認為該位女性被告完全沒有任何責任」,但同時聲明無意翻盤判決結果,分享的僅是親身所見。
網友看法兩極!法律面與勞權面各有解讀
判決曝光後,社群上出現不同聲音。部分網友從法律構成要件切入,認為高院的判斷有所依據,「侵占罪要有主觀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沒有主觀就不會成立」、「犯意、動機、事實都要考量,高院打臉地院」。也有人還原更多案情背景,「女店員其實早就花錢預購了32杯同款燕麥奶拿鐵,手機APP裡明明還剩26杯寄杯還沒換,還有老闆違反勞動法,24小時內瘋狂工作了18小時,利用刑事起訴當籌碼,逼迫店員賠償1萬5的鮮食客訴損失」。
另一方面,也有網友對判決結果持保留態度,質疑二審法官主動援引文獻佐證的做法是否逾越常規,「明顯二審法官很努力幫員工找理由,判決內容中有許多文獻記載都是員工沒有主張,法官自己找出來的」。 (相關報導: 郵局宣布今天起「1重要服務」大改變!全台灣同步上路,優惠金額時間方式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