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未來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登記參選公職。支持者認為,此舉是保障憲法所賦予的參政權,符合比例原則;反對者則擔憂,這項修法是否正在改變社會對公共職務應有的期待。
然而,真正值得關注的,或許不是個別法條如何修正,而是民主社會究竟期待公共人物具備什麼樣的資格與價值。
法律可以決定一個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卻無法取代社會對公共人物的期待。當一個人選擇投入公共事務、監督政府、制定法律,其所承載的已不只是個人權利,而是人民所賦予的公共信任。人民願意將權力交付給政治人物,不只是因為他們符合法律規定,更因為期待他們成為責任與價值的示範者。
回顧近年的立法發展,無論是排黑條款,或是此次《選罷法》修正,都在討論同一件事,公共職務的資格標準應該如何界定。
2022年通過的排黑條款,被視為回應社會對政治清廉與公共信任的期待。其核心精神並非單純限制特定人士參政,而是透過較高的資格標準,維護公職人員的公信力。
相較之下,此次《選罷法》修正則凸顯參政權保障與比例原則的重要性,希望避免因輕罪或緩刑而限制人民參與政治的機會。兩種立法思維背後都有其正當性。然而,當社會一方面提高公共職務的信任門檻,另一方面又逐步放寬部分限制時,我們不得不思考,這究竟是民主制度的成熟與平衡,還是公共職務標準正在被重新調整?而這樣的調整,又是否符合社會對政治人物的期待?
當然,民主社會不應以一次錯誤否定一個人的全部人生。歷史上許多公共人物也曾在挫折與失敗中重新站起來。給予犯錯者重新開始的機會,本就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價值。
然而,問題不在是否給予第二次機會,而是當社會討論第二次機會時,是否仍保有對公共責任的期待。
事實上,社會對不同職業本就有不同程度的要求。教師肩負教育責任,因此重視品格示範;法官掌握司法權力,因此強調操守與公信力;醫師涉及生命健康,因此要求專業倫理。即使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工作者,也必須接受比一般人更高的職業規範與社會檢驗。
那麼,對於掌握公共權力、制定法律、監督政府的政治人物,我們是否也應抱持更高的期待?
支持修法者強調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這樣的主張有其道理;但另一方面,公職人員所承擔的並非一般私人職務,而是人民所授予的公共權力。因此,除了法律資格之外,社會自然會對其誠信、責任感與公共形象提出更高要求。
民主制度的重要價值之一,在於保障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但民主能否獲得信任,則取決於公共權力是否值得被託付。權利與責任、自由與信任,不是彼此對立的概念,而是民主社會必須共同維護的基礎。
此次《選罷法》修正或許能回答法律上的問題,卻未必能完全回應社會對公共人物的期待。真正值得討論的,或許不是誰能不能參選,而是當法律不斷調整資格門檻時,我們是否也正在重新思考,公共人物究竟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價值標準?
當下一代從教育中學習責任、誠信與承擔時,我們又希望他們從政治中看見什麼?
法律決定的是參選資格,民主考驗的卻是公共信任;而一個社會對公共人物的期待,也往往決定了它希望下一代成為什麼樣的人。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選罷法》修法爭議─莫讓「參政權」凌駕於「法治誠信」之上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社會觀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