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人工生殖法》制定於民國96年,以「治療不孕的異性婚姻夫妻」為核心,隨著民國108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及社會家庭結構變遷,現行法規已無法滿足多元家庭與單身女性的生育需求。
為此,民國114年12月行政院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首度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單身女性」及「女同性伴侶」,等於宣告台灣「生育權」在制度上正式「與婚姻脫鉤」。同時,草案也引入「不可撤銷同意」機制,強化對兒童最佳利益的保障。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將使台灣在華語世界中形成制度上的差異化,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志伴侶於本地進行卵子解凍與使用。這不僅改變現行必須赴海外接受人工生殖療程的路徑,也有助緩解跨境醫療所帶來的經濟壓力與心理負荷,並回應長期存在的階級落差問題。
然而,基於醫療倫理與防範剝削的考量,代理孕母制度因尚未取得社會共識,暫不納入本次草案內容,「男同性伴侶」因而暫時無從於我國合法使用人工生殖培育自身血源後代。此一議題也引發關於身體自主、階級不平等與倫理風險的兩派論戰。
生育權的枷鎖 「異性婚姻」的強制綁定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何建志指出,《人工生殖法》最初制定的目的,是協助不孕的「異性婚姻夫妻」,因此在受術資格與名詞定義上,均嚴格限制於「受術夫妻」,且明文要求妻子必須具備子宮。
根據統計,近年來台灣單身女性凍卵人數呈爆發性增長,近10年累計約3萬人次進行冷凍卵子,且年輕化趨勢明顯,多為35歲左右女性。儘管凍卵需求大幅提高,但礙於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未婚女性無法在台解凍使用,導致「凍得多、用得少」,使用率不到10%。
換言之,將「生育權與異性婚姻綁定」,導致許多單身女性即使可以合法凍卵,若沒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丈夫),也無法實現「生兒育女」的權利。
另一方面,台灣於民國108年正式開放同性婚姻登記,截至民國113年底累計共有2.2萬名女性完成同性結婚登記。然而現行《人工生殖法》僅允許異性婚姻中的「不孕夫妻」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導致許多女同志伴侶被迫遠赴美國、澳洲、日本或泰國等已開放國家進行療程,承擔高昂費用與法律風險。女同性伴侶即便在國外順利生子,回國後非分娩方仍無法自動取得親權,必須透過法院聲請「繼親收養」此一事後補救程序,孩子在此期間面臨高度的身分不確定性。
草案修法破冰 生育權正式與婚姻脫鉤
行政院提出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人工生殖的受術範圍擴大至年滿18歲的「單身女性」以及合法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前提是須以自身的子宮與卵子孕育。這項制度性的變革,可說是落實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確保婦女的生育健康權與自主權,不因婚姻狀態而受差別待遇。
草案的另一個關注焦點,是「不可撤銷同意」條款。 (相關報導: 《人工生殖法》修法在即!「試管嬰兒之父」曾啟瑞:借精需求恐暴增8倍 配套應與時俱進 | 更多文章 )
現行《人工生殖法》允許配偶在事前同意人工生殖療程後,仍可事後撤銷同意並提起否認之訴,導致人工生殖子女失去婚生地位與撫養、繼承權。換言之,現行法律存在讓父母可以「合法反悔」的漏洞——夫妻當初簽字同意透過「借精」或「借卵」做試管嬰兒,小孩生下來後,若其中一方向法院主張「當初是被騙、被逼的」,即可藉此合法收回同意,拒絕承認這個孩子;一旦成功,該子女在法律上即失去婚生地位,撫養與繼承權也隨之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