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意識:機制正在製造危機
近日,國民黨新竹縣黨部於黨內初選監票說明會中,明確規定投開票所所有工作人員(包括監票人員)均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且投票所也不設置任何攝影設備進行錄影存證。
同時,雖規定各參選人可派二名監票人員,但在通訊工具被全面禁止、影像紀錄完全缺席之情況下,整體制度效果已不容忽視。
投票所實質上處於無通訊、無錄影、無存證的狀態。
這已不是單純嘴上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對監督機制的嚴重摧毀。必須明確指出,這是程序正義與制度信任問題,而非單純的執行細節問題。原本常見的錄影機制,本是杜絕舞弊、釐清爭議的最強處方,現在莫知所以地又獨樹一幟自作聰明「創新」,未來如有爭議將如何處理解決?
二、法源架構:法律允許的、通行的,被地方全面否定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3項規定,採取「一般禁止、執行公務例外」之設計,明確允許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必要範圍內攜帶並使用通訊設備。
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於民國93年3月5日以中選法字第0930002401號函明確表示,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為執行必要聯繫工作,得攜帶手機為之。
此一法制架構與實務作法顯示,通訊工具並非例外容許,而是制度運作所需之必要條件。
然而,新竹縣黨部卻以內部規範,強行全面禁止工作人員(包括監票人員)攜帶手機。
法律所設之重要例外避險防弊機制,被地方完全排除;制度原有之系統搭配與平衡,被單方面悍然推翻。
此一作法是否已逾越合理界線,甚至反轉既有法制精神、製造無謂的爭議火種,實有嚴肅檢視之必要。
三、制度功能:通訊不是干擾,而是運作基礎
投票所之運作,本質上為需高度即時反應之政治現場,所有公開、透明、避弊都是絕對的必要,也都是杜絕爭議的必要基礎。
通訊工具在其中所扮演之角色,包括即時回報投票與開票狀況、通報突發事件,以及進行必要之行政協調,重要性、必要性不言可知。
手機在此並非附屬工具,而是維繫選務運作之基礎設施。若全面禁止攜帶手機,其結果並非單純限制行為,而是直接削弱系統能力。通報延遲、應變能力下降、協調困難,將成為必然結果。這不是強化秩序,而是削弱運作;不是防免問題,而是放大風險。
四、比例原則:過度限制所帶來的制度失衡
依比例原則檢視,全面禁止手機攜帶,固然可能降低部分不當使用之風險,然現行制度已透過禁止攝錄、禁止刺探投票內容及相關法律責任加以規範。
在既有手段已足以達成防弊目的之情況下,再採取全面禁止之措施,顯已欠缺必要性。更重要的是,其所造成之影響,遠超過其所欲防範之風險。
即時通報、現場協調與過程紀錄三者同時受限,使制度運作陷於失衡。當制度為了防範風險而犧牲基本功能,其結果將不是更安全,而是更脆弱。
五、制度風險:三斷之下,監督消失
若將本案相關規範整體觀察,其制度效果極為清楚。通訊被切斷,影像紀錄不存在,監督人力又無法彈性補充。資訊流中斷、證據鏈中斷、監督力中斷,三者疊加,形成所謂「三斷=監督消失」。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沒有黃國昌的國民黨 | 更多文章 )
當通訊不存在,即時通報無從進行;當錄影不存在,事後查證無從還原;當監督無法持續,過程即失去外部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