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從來不是一部單一法典,這個問題本身,就有提問人不一定為意的前設。所以要討論,就不能簡單給予維基百科或 ChatGPT 的答案,而一定要用比較長篇大論的去談。
我是這樣看的:
在香港時,我的大學課程有兩班都和國際法有關,一班是本科,另一班是碩士。如果是本科課程,這個問題基本上「很容易」回答,搬字過紙,就可以援引《聯合國憲章》第2(4)條:「各國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他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中國大陸官媒的第一時間反應,就是引用這條條文,譴責美國違反國際法。
西方國家的左翼群眾也是大多數援引這條條文,加上一個經典案例:1984年的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這是國際法庭(ICJ)的經典案例,當時尼加拉瓜左翼政府由蘇聯支持的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組成,意識形態強烈反美;美國則支持右翼游擊隊,並在尼加拉瓜境內和海域,進行了一系列「軍事及準軍事行動」。尼加拉瓜政府對國際法庭控告美國侵犯主權,最終國際法庭判決尼加拉瓜勝訴,要求美國賠償。但美國在判決之前,就推出了ICJ(到今天也是),並以自己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否決權,否決賠償給尼加拉瓜的一切議案。直到後來尼加拉瓜變天,親美政權上台撤控為止。
對本科生而言,也許知道有這樣的條文、這樣的案例,就已經「足夠」。但這樣的答案,其實是非常不全面的。如果同一條問題出現在碩士課程,問題就會變成:如果你是美國政府的國際法專家,可以如何辯解這次行動沒有違反國際法?
這樣的思維方式,就比較貼近現實。
美國這次行動的同類案件,在過往其實也不定期發生。如果要辯解,主要有三個方向:
一、得到委內瑞拉政府同意,讓美國「合法」入境協助執法。就像上個月,川普政府空襲奈及利亞北部的恐怖份子基地,事後奈及利亞政府就要連忙「追認」,說美軍是在奈及利亞同意下入境。雖然這明顯是避免尷尬和爭議的下臺階,但起碼是一個國際社會認可的說法。
但其實很多時候,邀請他國入境的「政府」,也可以是「另一個政府」。就像敘利亞內戰期間,國家四分五裂,不同國家都在承認不同政府,也可以應自己承認的政府「邀請」,而出兵或干涉內戰。今天的葉門內戰,也是大同小異,沙烏地阿拉伯、阿聯酋已經是親密盟友,各自支持的葉門「政府」就互相衝突。
至於最終有沒有「違反國際法」,很多時候就是看成王敗寇。例如今日的敘利亞合法政府,一年前不過是一批散兵游勇游擊隊,但現在出乎意料奪權成功,支持他們的土耳其就忽然變成「合法援助」。美國早就宣佈不承認馬杜洛的委內瑞拉政府,雖然也沒有承認反對派「另立中央」,但如果之後出現「政權更替 regime change」,而新政權追認當時曾經秘密邀請美國出兵「平亂」,雖然依然很難說服第三方,但起碼可以作為片面證供。
「自衛論」的思考
另一個國際法的說法,就是得到被主流國際法認可的國際組織授權出兵,這裏主要指的是聯合國安理會。例如美國在1990年領導聯軍進攻伊拉克,光復科威特,就是直接依據聯合國安理會的678號決議,決議授權「所有必要手段」驅逐伊拉克侵略軍離開科威特。
但更多時候,安理會的決議都會留白。例如9/11恐怖襲擊後,美國帶領聯軍出兵阿富汗,一般認為,就得到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然而當時安理會的1373號決議,不過是「要求各國合作打擊恐怖主義」,美國將之作為出兵推翻塔利班的理據,而當時俄羅斯、中國等都沒有反對,就算是得到了「國際法」確認。
所以美國總可以找到合適的、和國際反毒有關的決議,作為行動基準。
況且沒有安理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也不會直接等於違反國際法。以近代最血腥的政權赤柬為例,他被越南入侵而覆亡,卻因為中國、美國聯手支持,在覆亡後,依然持有聯合國的「柬埔寨合法代表」席位。然而最終越南扶植的洪森政權持續至今,已經是別無選擇的柬埔寨代表,當時越南的出兵,也變成「拯救柬埔寨人民」的「義舉」。
不過更常見的辯解,還是「自衛」角度。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可以直接抵銷昨日談及《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的「禁止使用武力」條款。這條款列明,「當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行動維持和平之前,該國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自然權利。會員國行使此權利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必須立即報告給安全理事會,且不得影響安理會採取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行動的權責。」
理論上,這條條款的門檻很高:必須是受到「武力攻擊」,而且只是暫時性的行動,如果聯合國安理會有衝突的決議,也要遵守後者。根據這些定義,美國這次空襲委內瑞拉、擒獲總統馬杜洛,自然難以符合51條,單是「武力攻擊」就沒有受到。
然而與此同時,甚麼是「武力攻擊」(armed attack),卻又不可能有絕對劃一的定義。例如如果一個國家已經對另一個國家形式上或實質上「宣戰」,就算未正式使用武力攻擊,另一方行使自衛權,就比較容易合理化。這正是此刻美國的主要立論所在,我們不妨思考一下以下邏輯。
例如在純粹國際法、而不是民族主義角度,大清帝國慈禧太后對所有有邦交的國家宣戰,八國聯軍才有當時國際法的合法干預基礎。1989年12月,美國老布殊政府攻入巴拿馬、活捉總統諾列加,其中一個法理依據就是在出兵前幾日,巴拿馬諾列加政府控制的國會已經宣佈和美國進入「戰爭狀態」(a state of war),所以美國以「自衛」為名出兵,起碼在國內就得到認同。
當然,這次委內瑞拉連宣戰也沒有,也沒有主動武力攻擊美國。川普的理據是馬杜洛政權已經通過輸出毒品、輸出難民等方式,嚴重違反美國國家安全,而針對「毒品恐怖主義」,從來是一場用毒品來「武裝」的非傳統、不對稱戰爭。
老布希出兵巴拿馬,用的是國際法自衛權的「延伸演繹」;他的兒子喬治布希總統2003年出兵伊拉克,除了用海灣戰爭期間的陳年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合理化(上面提及的678號,加上2002年通過的第1441號警告伊拉克面臨「嚴重後果」那一條),也有「先發制人」(pre-emptive)一說,認為伊拉克的「大殺傷武器」(後來證明已經不存在),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所以「先發制人」,也是自衛權的一種。
川普針對委內瑞拉的行動,基本上承繼了上述邏輯。
在美國國內法律,1973年國會通過的《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限制了總統宣戰的權力;就算要用軍事方式處理,也要48小時內向國會匯報、爭取授權,否則就要在60日內撤軍。但與此同時,美國憲法又賦予了三軍總司令(也就是總統)決定自衛還擊的權力。川普的作風自然不會嘗試先找國會授權,行動也是斬首性的 one-off、不會拖泥帶水讓國會介入,不過邏輯上依然是在行使「自衛權」。所以上述說法,起碼有一套國內外可以自圓其說的理據。
是否牽強?當然是的。但國際法的本質,其實就是各說各話,起碼需要有一套說法,這始終是現代國際關係所必須。
好了,說了本科版本、碩士版本的答案,如果這是一個博士論文的題目,又可以怎樣閱讀這次美國的委內瑞拉行動和國際法的關係?
國際法的功能與漏洞:美國有沒有違法國際法,重要嗎?
美國用軍事行動方式,進入主權國家委內瑞拉,活捉委內瑞拉國家元首馬杜洛回美國審訊。如果單是閱讀這幾句話,然後說美國違反國際法,自然不難。但如果進一步問:甚麼是「國際法」?答案就可以很不一樣。
國際法不同國內法,沒有真正可以執行的機構,也沒有可以一錘定音的判決,基本上就剩下了一種建構出來的道德制約。而近年來,這種道德制約卻逐漸被系統性地扭曲成為一個單一決策模式,就是所謂「一國一票」,中俄等國宣傳為所謂「國際民主原則」。
問題是這裏的「國」的定義,基本上是作為聯合國會員國的主權國家才有資格。這裏除了先天排拒了台灣一類政治實體,也賦予了所有獨裁政權不成比例的合法性和影響力。
而這裏所謂「國際民主」的定義,又是單方面的。也就是民主國家的政權會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經常都會民望低迷;但非民主國家就只會通過所謂「集體民主」、「民主集中制」、「全程序民主」,也就是獨裁、集權方式,去產生他們的整體和領袖,卻會聲稱100%代表了國內民意。
在這樣的機制下,非民主國家的票數近年越來越多,「代表性」越來越強,而且更容易被同屬非民主陣營的大國影響、收買。這是因為根據「前川普時代」的遊戲規則,就算美國這類國家有意和中俄競爭非民主國家的「一國一票」,也會受制於國內法律、三權分立的制衡,不能為所欲為去威逼利誘,用的一分一毫、或大部份秘密行動,都要受國內程序、還有輿論監控,而佔有輿論道德高地的,又通常強調「帝國主義的原罪」。對方卻沒有任何道德底線,「國家利益」當前,沒有甚麼是不可以做。
這個趨勢發展下去,結局只有一個:獨裁國家通過「一國一票」機制,掏空了國際法所有理念層面的內容定義(民主、自由、人權),然後用自己的方式定義這些理念,再批評民主國家不民主、不自由、違反人權,屬於「帝國主義餘孽」。而自由世界的左翼學者對自由世界的種種問題每每吹毛求疵地批評,對昔日殖民主義的原罪窮追不捨,對中國這類國家違反民主、自由、人權的明顯特徵,卻又總會輕輕放下。
這就是國際法的現狀。
如果「遵守國際法」,被認為是所有國家都要遵守的至高無上原則,那起碼所有國家都應該有一個honor system,遵守君子協定,不會濫用條文上的國際法機制。但現在卻是一方濫用,另一方循規蹈矩遵守,結果自然是不公平競爭,只會以顛覆文明世界的結局收場。
以委內瑞拉為例子。根據現在廣義理解的國際法,一個很可能是依靠舞弊上台的獨裁總統,依靠非民主國家俄羅斯的戰機、中國的雷達、古巴的特種部隊維持政權,然後為了維持政權,將國內利益近乎掏空地輸出到這些國家,變相被這些國家牢牢控制,下一步很就是為他們提供軍事基地。這根本就是共產主義理論所定義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而這是「合法」的。
但如果是美國通過一次性軍事行動改變委內瑞拉政體(現在還未直接改變政體,但可能改變政體的基本利益主軸和隨後的立場),然後哪怕可能比本來的政體更有國內認受性,而後續行為一模一樣,在今天的國際法,卻是非法的。
在美國的角度,其實就只有三個選擇:一是盲目遵守現在被扭曲的國際法定義,坐以待斃;二是改變國內政體,和中俄一起用同樣方式扭曲國際法;三是放棄被國際法規範,捍衛自身利益(至於是否代表人類文明世界的利益,這是相對概念,大家會有各自的結論),直到大多數國際法的主體都遵守同一個honor system,而且「主體」不一定需要是目前定義的主權國家、而應該真正代表人民意願,才可以一起玩國際法的遊戲。
如果這是博士論文題目,怎樣的結論可以各自表述,起碼我會期待這樣的討論。 (相關報導: 閻紀宇專欄:斯人獨憔悴,「委內瑞拉鐵娘子」被打入冷宮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香港國際關係學者,現職台灣國立中山大學台港國際研究中心專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