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眾關切大學法之修訂,教育部往往強調大學某些缺失,不願放鬆對大學的管制。大學的缺失固然要正視與導正,但許多問題的根源是教育部的不當管制,甚至於藉由管制得到不當之利益。
現行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除了大學法有少數重要規範外,各校必須依照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簡稱「運作辦法」)訂定其「運作要點」,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此部訂之運作辦法,常成為有心人士操弄遴選之工具。例如某校的運作要點規定校長遴選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全校教師投票,得到投票人數半數以上同意之候選人可進入第二階段,第二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其中人選決定何人當選。此一行之有年且許多學校都有類似規定之程序,在某次遴選過程中,遴選委員會擅自將第一階段同意門檻由半數改為五分之一,大幅改變遴選程序,極度削減全校教師應有之權利。
遴選委員會依「運作要點」選出,受全校託付委以遴選校長之重任,理應尊重學校對遴選制度之設計,此亦是大學自治之精神。現遴選委員會自行其是,任意變更原有制度,置大學自治與契約精神於不顧,製造遴選之爭議與事端。
當學校教師請教育部糾正遴選委員會的不當行為,教育部的回答卻是:依「運作辦法」第3條,遴委會則依其獨立自主權責行使遴選職權...。教育部引用此條,表示遴選委員會不受校訂「運作要點」之規範。教育部的解釋令人瞠目結舌,所謂「獨立自主權責行使遴選職權」,應指不受外界之干預,教育部卻解釋成不受校訂之「運作要點」規範。原本寄望教育部以其主管機關之立場應能捍衛大學自治,沒想到卻對大學自治施以重拳。有這樣的主關機關,顯示台灣的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何其脆弱,高教之不振其來有自。
大學自治是學術自由的基石,而大學校長遴選是實踐大學自治重要之一環。只有當大學能夠在不受外界干預下公正地選出校長,大學自治才得以確立。然而大學校長以其對高等教育之重要性,以及社會影響力,遴選校長時往往受到各方勢力之覬覦,乃至於各種政治力量的介入,玷污了高等教育的崇高理想,台大管中閔校長之遴選過程即為其中最明目張膽令人痛心的例子。
期待本次大學法之修訂,各界能本於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初衷,去除教育部的管制心態,讓台灣高等教育得以解脫束縛,面向自由寬廣的世界。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為何民進黨對介入大學校務如此「執著」?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立科大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