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日指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子女或兄弟姊妹,是否都能免繳贈與稅?對此,國稅局明確回應,要看贈與對象是誰。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只有在贈與對象是配偶或直系血親(如子女、父母、孫子女)時,才能適用免徵贈與稅。若是贈與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就不能享有這項免稅規定,仍須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名下有土地的注意!誤做1件事多繳5.6萬稅金,很多人都還不清楚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4年度將一筆公告現值6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女兒,又將另一筆公告現值300萬元的保留地贈與給妹妹。甲君申報時以為總價900萬元都能扣除,不需繳稅。但經國稅局審核後認定,只有贈與女兒的部分符合免稅規定,另一筆贈與妹妹的土地則不適用,仍屬應稅項目。最後核定甲君應課稅贈與額為56萬元中的5.6萬元(稅率10%計算)。
國稅局提醒,若要申請免徵贈與稅,必須提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註明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編定日期)及「土地登記謄本」。也呼籲民眾事前了解規定,避免因誤會對象資格而產生稅務爭議。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相關報導: 頭期款丟水裡!資金問題買預售屋變爛尾樓,惡劣建商名稱曝光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梁溶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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