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遇仙人跳,難道只能傻傻簽本票?律師教「保命秘招」:約出來前一定要準備好啊!

2018-11-2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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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約會遇上仙人跳,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嗎?(示意圖/pakutaso)

網路約會遇上仙人跳,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嗎?(示意圖/pakutaso)

聽過「坐懷不亂」、「色字頭上一把刀」這些詞語或者這類故事吧?這些都是在告訴大家:順「性欲」而為,有時是會帶來危險的。詐騙集團常利用人性的弱點,來陷害在性方面意志力較薄弱的人,設局讓你愛上他/她,或是故意放長線,營造豔遇氛圍,然後在你上鉤之後──「?啷!」夢想破滅,一切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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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這個詞,大家都不陌生。古早時候的仙人跳,多半是由情侶、夫妻檔設局陷害痴情的傻男人。後來,台灣社會常見的仙人跳則是發生在酒店,劇本大致是這樣的:

安排小姐和「冤大頭目標」一起喝酒,接著小姐說想去泡溫泉、看夜景,兩人便奔往汽車旅館,翻雲覆雨才剛剛開始,好幾個大哥直接來敲門,幫這個冤大頭拍幾張不雅照,有些甚至不用講話,排排站就讓冤大頭知道,自己應該上繳「遮羞費」,才走得出那個房間。

網路仙人跳

而近來,許多仙人跳騙局已不再尋找已婚者,也不再跟酒店合作,直接透過網路PTT的××版、b××talk、g××dnight……各種型態陌生的交友軟體平台,騙徒只要單槍匹馬上陣,躲在鍵盤後打幾段話你來我往,三言兩語就令寂寞難耐的宅男宅女們出門趕赴一夜春宵,接著,如出一轍的劇情,如果冤大頭不接受條件,不是威脅要把猥褻照散布出去,就是威脅他們會走刑事途徑,去警察局報案、提供證據,要告冤大頭妨礙性自主。

發生這樣的狀況,可能涉犯的罪名包括:「強制、乘機的性交罪或猥褻罪」,這些罪都很重。萬一網路對象未成年,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與判刑都將更重,下場只有更悽慘。

雷律師釋疑:我們都以為「受害者不會無故指控」

假設你在路上看到一對男女,女人衣衫不整,身上還有些紅印,向你哭訴說對方強吻;又或者在法庭上,看到女人聲淚俱下地控訴性侵,而男人只說著:「我沒有!」「我們是兩情相悅……」

誰的話比較可信呢?

說實話,如果是我,也會像許多人一樣在第一時間相信女方的說法,甚至自以為有騎士精神地選擇保護女方,攻擊男方。

然而讓我們客觀一點思考:在合意性交的情境中,男女會衣衫不整、身有紅印,甚或有性交後留下的衛生紙、保險套。

如此看來,「控訴者」的證詞和性別角色,似乎對第一印象的影響甚鉅,在法院的實際判決裡也有類似的情況:同樣是證詞,在妨害性自主的案件中,告訴人(說自己被性侵的人)的證詞被採納的可能性,往往都多過於被告的證詞。

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遭遇仙人跳的被告得花上更多力氣,來證明自己是真正的受害者。

對於被告來說,被仙人跳是件不名譽的事,往往事後極少向友人提及,而能在案件中出庭為自己作證的人極少,往往只有自己。但相反地,若告訴人一方真的是惡意誣陷,馬夫(負責接送性交易者)、酒店經理或後續相關的對話證據往往一應俱全,法官採取正常角度篩選證詞、證據,只要沒什麼大瑕疵,很可能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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