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兄弟共同繼承,有人執意占用房子怎麼辦?律師1招破解,學起來才不會吃虧

2025-03-2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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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大樓、大廈、房地產(示意圖/取自photo-ac)

房子、大樓、大廈、房地產(示意圖/取自photo-ac)

林一、林二、林三等3個人一起繼承父母留下的一棟房子,每個人持有三分之一,但因為父母往生前都是林一在照顧,所以父母走了後,房子就是由林一繼續居住,多年後,林二、林三由於急需金錢想要把房子賣掉,但林一好說歹說就是不肯賣,而且也不願意搬家。林二等2人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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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人不同意 房子就賣不了?

根據民法第819條(注一)第二項的規定該房屋需要林一、林二、林三等三人同意才可進行買賣。但土地法34條之1(注二)對於不動產的處分,特別規定降低同意的人數及持有的比例,只要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處分不動產

1.共有人人數超過半數,及所有權比例超過半數。
2.持有比例超過2/3的話,人數可以不計。

簡單來說,林二、林三兩人人數比例超過1/2,且持有比例也超過1/2,所以林二等人可在知會林一的情況下,用多數決的方式出售這棟房子。

如果希望能留下父母的房子,該怎麼做?

土地法第 34-1 條中的第二項所述:「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也就是說,林一可以「同一條件」,例如:林二及林三出售該屋的價錢、貸款、交屋時間…等,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這棟房子。

如果有人執意占用房屋,不願搬家,該怎麼辦?

林一等三人共有這棟房屋,每人1/3,這1/3的權利範圍,是抽象的存在於房子的每一部分上的。

根據民法第765條(注三),基於所有權的權能,雖然林一有這個房屋1/3的所有權,但他佔用此房屋時,也同時侵害了林二、林三對這間房屋各1/3的權利。此時,林二等人可以訴請法院,排除林一對於他們房屋權利的占用。

作者介紹|劉帥雷

現為啟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有地政士與律師雙證照。曾任地方民意代表與政府採購人員,嫻熟民、刑、家事外,更熟悉政府採購與不動產案件。對於共同持有的不動產爭議有豐富的經驗與看法,目前已成功協調數件多人持有共同土地的複雜案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啟衡法律事務(原標題:兄弟姊妹之間對於父母留下的不動產意見發生分歧時,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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