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之間交換土地,明明沒有收取現金,也不是把土地直接送給對方,竟然還可能被認定為贈與?假設哥哥擁有一塊公告土地現值100萬元的土地,弟弟則有一塊公告土地現值60萬元的土地,兩人決定互相交換,並約定不補足40萬元差價。看似只是家人之間互換財產,依財政部的解釋,哥哥卻可能被認定贈與弟弟40萬元。 原因在於,贈與稅不只看有沒有實際給錢,也要看交換的財產價值是否相當,以及價差有沒有補償約定。
兄弟交換土地沒拿現金,為什麼仍可能被認定有贈與?
不少人以為,只有父母匯錢給子女、將房屋直接過戶給家人,才會涉及贈與稅。然而,即使雙方簽訂的是交換契約,只要交換的財產價值明顯不對等,仍可能產生贈與稅問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在「哪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的解釋中,就直接舉了一個土地交換案例:甲持有公告現值100萬元的土地,與乙持有公告現值60萬元的土地交換,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40萬元的財產。
若將甲、乙換成哥哥和弟弟,哥哥原本持有100萬元的土地,交換後只取得60萬元的土地;弟弟原本持有60萬元的土地,交換後卻取得100萬元的土地。兩者相差40萬元,在沒有補償約定的情況下,這40萬元就會被視為哥哥對弟弟的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因此,判斷是否涉及贈與,不是只看契約名稱或雙方有沒有收現金,而是要看實際交換的財產價值。
土地交換差額怎麼算?不是看市價,關鍵是公告土地現值
不過,土地到底值多少錢,又該怎麼認定?依財政部針對土地交換的說明,應按交換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雙方土地價值,再比較交換前後各自取得的土地價值。
也就是說,這裡不能直接拿房仲估價、附近成交行情,或雙方自己認為的市場價格來判斷。因此,本文案例中的40萬元價差,是依兩筆土地交換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而不是依市場行情推估。
交換土地價值不同就一定算贈與嗎?有沒有補償約定是關鍵
並不是兩塊價值不同的土地拿來交換,就一定會被認定贈與。財政部指出,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時,如果各自取得土地依交換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後,與原持有土地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如果沒有補償約定,才會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問題。
因此,如果雙方針對交換產生的40萬元價差另有補償約定,情況就與財政部所舉「完全不補貼」的案例不同。至於是否構成贈與,仍須視契約中的補償約定及實際交易內容而定。
被認定贈與40萬元就要繳稅嗎?2026年免稅額244萬元
即使前述土地交換被認定有40萬元贈與,也不代表哥哥一定會產生應納贈與稅。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資料,2026年(民國115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同一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多少次、贈與多少人,全年都是合計使用244萬元免稅額,並不是每位受贈人各有244萬元。 (相關報導: 以子女名義開戶買股票「沒超過244萬」算贈與嗎?要不要報稅,父母匯款、直接買股認定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因此,如果哥哥當年度沒有其他應計入贈與總額的贈與,只有這次土地交換產生40萬元視同贈與,由於尚未超過244萬元免稅額,原則上不會產生應納贈與稅。但如果哥哥當年度已經另有230萬元應計入贈與總額的贈與,再加上這次40萬元,全年贈與總額便達270萬元,超過244萬元免稅額26萬元;實際應納稅額仍須依相關規定計算。即使最終沒有應納贈與稅,也不代表一定免辦申報。財政部指出,同一年度贈與財產總額累計未超過免稅額,原則上可以免辦申報;但若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仍須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