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替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並非「隨辦隨過」!新竹一名張姓男子於今(2026)年 3 月過世後,留下存款、房屋持分、股票及汽車等遺產。由於張男的兒子(陳姓兄妹之父)已過世,年僅 7 歲的陳姓兄妹依法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妹倆的母親多年前已與前夫離婚,因「不想再與前夫家族有任何牽扯」,遂替未成年的兄妹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然而,新竹地院審理後發現張男「遺產遠大於債務」,認定拋棄繼承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裁定駁回聲明。
前夫家留房產股票!媽媽替「7歲雙胞胎」拋棄繼承,法院認定這原因駁回
根據司法院判決書指出,被繼承人張男於今年3月4日死亡,其孫子女陳姓兄妹因父親已故,依法代位繼承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妹倆的母親因已與前夫離婚,為避免子女與前夫家族繼續產生牽扯,在張男過世 3 個月內,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 7 歲的兄妹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附上切結書等相關資料。
遺產資產大於負債!法院查遺產清單:已知債務 0 元、資產遠大於負債
新竹地院進行調查時,檢視張男的遺產與債務狀況,資料顯示:
•金融遺產清單:存款 6 萬 4457 元、投資 1,316 元,已知債務為 0 元。
•遺產稅財產清單:台中市房屋 1/4 持分、國票金控股票投資以及 2 輛汽車。
法官指出,從上述清單可清晰看出,張男留下的遺產價值明顯高於已知負債,整體財務狀況呈現正資產。
現行法採「限定繼承」 法院:拋棄繼承損害未成年權益
法官於裁定中特別說明,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未成年子女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屬於其「特有財產」,依據法律規定,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縱使日後出現未知債務,繼承所得最小值也僅為零。若非為了子女利益,不得擅自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
本案遺產價值明顯大於負債,若拋棄繼承將使未成年人白白喪失財產權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行為於法不合。
法官進一步釐清,現行《民法》繼承編早已改採「限定責任」(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評估面向 | 現行法律與實務認定 |
| 法律責任 | 採「限定責任」,即便未來發現其他隱藏債務,兄妹倆亦無須拿出個人財產清償 |
| 經濟利益 | 遺產資產遠大於負債,繼承可實質增加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
| 法院裁定 | 拋棄繼承將使未成年人無端喪失合法財產,不符子女最佳利益,依法駁回 |
地院審酌後認定,若同意母親替兄妹倆拋棄繼承,反而會使未成年人直接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合法財產,確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因此裁定駁回該拋棄繼承之聲明。
Q1:父母可以隨意幫未成年子女辦理拋棄繼承嗎?
A:不行。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必須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若遺產顯為正資產(資產大於負債),法院會認定拋棄繼承損害子女財產權益而予以駁回。 (相關報導: 遺產不是平均分就沒事!繼承人最常踩中的10個遺產稅陷阱 | 更多文章 )
Q2:如果繼承後才發現長輩有隱藏債務,未成年子女會不會受牽連?
A:不會。現行法律採「限定責任」,繼承人僅需要以「繼承到的遺產金額」為限去償還債務,絕對不會動用到繼承人原本自己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