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駛未禮讓行人罰則上路後,不少駕駛人為了禮讓行人戰戰兢兢,深怕一個不小心就吃上 6000 元罰單。台中一名男子開車行經路口時,被警察攔下認定未禮讓行人,開罰 6000 元並記點。駕駛不服提出申訴,法官在調閱影像後發現「關鍵數字」,最終判定警察開錯單,裁定撤銷處分!
禮讓行人慘吃 6000 元罰單!他「1關鍵原因」獲法官平反:判決大逆轉罰單撤銷了
事件發生在 2025 年8月,駕駛開車行經台中市北區育德路與五常街口。當時路口有行人準備過馬路,駕駛跟在前車後方緩速通過,卻被現場警員認定「未暫停讓行人先行」,當場攔停製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裁罰6000元。
駕駛喊冤表示,他當時明明有先暫停,且行人站在路邊沒有走動,最重要的是,他的車頭與行人之間距離明顯超過規定,認為警方裁罰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當庭換算:這「3.36 公尺」救了他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時,仔細檢視了警方的採證影像,發現兩個足以翻盤的關鍵證據:
1、距離超過標準: 影像顯示駕駛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之間隔著約 3 個枕木紋及 2.7 個間隔。法官精算後得出,雙方距離約為 3.36 公尺,已超過法定開罰門檻的 3 公尺(3 個枕木紋)。
2、有禮讓行為: 當時駕駛前方有一輛紅車暫停禮讓,駕駛也隨之停等,並在紅車通過後才緩速前進,可見主觀上並無「不禮讓」的惡意。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確實有違誤,駕駛申訴成功,6000 元罰單正式撤銷。
2026未禮讓行人罰多少?車輛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
一、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1個車道寬)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即構成違規要件。
二、機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1個車道寬)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則構成違規要件。
駕駛行經路口未停讓行人,處6000元罰鍰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在路口未停車再開,或因未停車再開發生交通事故,屬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可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處最高6000元罰鍰。
交通部去年公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駕駛未停讓行人,導致行人輕傷,罰鍰起罰金額由新台幣72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導致行人重傷,裁罰金額從原先1.8萬元至3萬元,直接比照致死,重罰3.6萬元,且另有刑責,且四至五年內不得重考(原3年)。 (相關報導: 90000元沒了!交通部要修法「新制最快上路時間曝」,這類人要注意了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