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駕駛人在變換車道時,習慣「象徵性」地撥一下方向燈,等車頭一撇就立即切斷燈號,這種「突襲式」切換往往成為國道與市區車禍的導火線。近日台中市一起行政訴訟判決再次敲響警鐘,法院認定,方向燈若未「打好打滿」直到變換車道完成,即便燈號是因方向盤回正而「自動熄滅」,駕駛人仍有義務補開,否則 1,200 元罰鍰照樣得繳。
方向燈「自動熄滅」非藉口,法院判決:駕駛有義務維持燈號
台中市一名駕駛小客車行經霧峰區中正路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檢舉。駕駛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已開啟方向燈,是因為車流壅塞導致方向盤回正、燈號才自動熄滅,並非故意不打燈。
然而,經法院當庭勘驗檢舉影像,發現該車輛在變換車道過程中,車輪仍跨越在兩車道之間時,方向燈便已熄滅。法官根據汽車製造商提供的技術說明指出:
‧操作不干擾: 方向燈控制桿與方向盤的操作互不干擾。
‧應變義務: 即使燈號因機械連動而跳回,駕駛人仍可再次撥動開啟。
‧裁定結果: 考量當時車速緩慢,駕駛應有足夠餘裕注意燈號狀態,最終判定女子敗訴,維持 1,200 元罰鍰。
避開違規熱點!掌握「30公尺、全程使用」兩大守則
許多駕駛容易被告發,往往是因為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細節不夠熟悉。法規對於方向燈的「正確示警」有嚴格定義:
1、提前示警:轉彎或抵達交岔路口前 30 公尺 處即應開啟燈號。
2、全程使用:這是最常被忽視的檢舉熱點。所謂「全程」是指從車身準備偏移原車道開始,直到四輪完全進入目標車道、車身回正為止,燈號都不能中途熄滅。
方向燈違規罰多少?一般道路與國道價差驚人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不僅影響交通安全,更會讓荷包大失血。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基準如下:
‧一般道路:處 1,200 元至 3,600 元 罰鍰。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因車速快、危險性高,罰鍰顯著加重,最高可處 6,000 元。 (相關報導: 1200元上繳國庫!車停在自家車庫內「幾乎整排違規」,這規定很多車主不曉得 | 更多文章 )
此外,關於民眾關心的「違規記點」問題,因 2024 年 6 月法規修正,目前此類民眾檢舉案件已限於「當場舉發」才適用記點,若是事後經影像檢舉,監理機關通常僅維持罰鍰處分,不再併予記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