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台灣司法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2015-12-25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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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頻繁足以毀滅一個市場,各國都嚴打內線交易,但台灣司法對「紅線在那」卻標準不一。(資料照片,曾原信攝)

內線交易頻繁足以毀滅一個市場,各國都嚴打內線交易,但台灣司法對「紅線在那」卻標準不一。(資料照片,曾原信攝)

創投大老柯文昌涉及的內線交易案三審定讞,重判9年、罰款1億,引來多位科技、金融界大老聲援,儼然此判決將引發「業界恐慌,影響併購與創投」。不過拿國內外對內線交易的規範來看,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當無疑義;較讓人不解的倒是:為何台灣司法司法標準如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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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聲援柯文昌的理由主要是說,本案判決以「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Non-binding Letter of Intent)」時點作為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不符合跨國併購實務的錯誤認定,判決結果將造成產業界「紅線不知在哪裡」,這可說是「法律不清、入人於罪」的恐慌。創投界則說此判決會導致未來沒有創投公司敢投資、幫忙科技公司了,這條紅線應該擺在進行到實地查核之後。

不過,業界的這個標準未免太「寬以待己」了。因為一般投資與內部經理人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資訊不對稱」,一個內線交易頻繁的市場,造成的不公平(坑殺外部人與散戶),足以毀滅整個市場。國際上對內線交易案的規範是日趨嚴格,別說是否簽任何意向書、備忘錄了,只要兩家公司高管有談到合併之想法,紅線就該拉起來;至於最後此併購案走到什麼程度、是否成功、過程中是否有波折,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其實,不必詳閱各國對內線交易的法令規範,只要回歸原始定義:獲悉未公開且後來證實足以影響股價消息後進行交易並有獲利,內線交易就算成立。多年前,美國《華爾街日報》專欄記者把其掌握足以影響股價的消息,透露給其股票經紀人,並藉此一起獲利,就被美國證管會以內線交易罪起訴並經法院定讞─記者甚至不是所謂的「內部人士」。

柯文昌案中,有所謂「內部人士」獲悉未公開消息,甚至業界質疑不該作為紅線的無拘束力意向書中,也有價格區間,更有人因而獲利4億。如果這樣都不算內線交易,什麼才是內線交易呢?甚至不看法令規章,純由對內線交易的定義,業界豈有不知在有併購之議後就該避嫌、別踩紅線,不要再碰此股票了嗎?

因此,業界這些大老們紛紛出面挺柯文昌,一來從業界的道德自律、或是法令規定上來看,二來此案已三審定讞,都是站不住腳且沒必要的作為,反倒有可能傷及「各位大老們」的社會形象,讓人對業界大老的道德自律與標準有所懷疑哩。

不過,業界提出的「紅線在那裡」問題,倒是值得思量。對主管機關金管會而言,這條紅線其實相當明確:有會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不論是併購他人或被併、甚至業績重大轉折,紅線就拉起來了;在消息公開前、甚至在公開後18小時內,內部人士進出股票都算是內線交易。也因此,難怪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會罕見的對此案動怒,認為「規定行之多年,不是這幾天才公布,造成恐慌是誇大其辭」。

倒是司法的紅線一直不知在那裡。業者舉力晶黃崇仁的內線交易案情況與柯案雷同,但黃卻被判無罪,原因在法官把紅線放在「實地查核」(DD)─坦白說,全世界沒有這麼厚待投機者又寬鬆的標準。因此,該問的倒不是為何法院判柯案內線交易成立,反而是:為何司法的標準如何不一,同樣的事情(內線交易紅線拉起的認定時間點)可以因不同案、不同的人而有如此大的差異?

其實,這種司法標準不一的情況,不僅在內線交易紅線認定而已,看看前陣子引發社會熱議的食安案,還有已是多如牛毛、涉及眾多政客與名嘴們的毀謗官司,都可看到「彈性超大」、不斷伸縮變化的司法標準,從有罪到無罪,法官的「心證」空間似乎大到讓人難以理解與接受。

或許,這才是柯文昌案真正該注意與檢討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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