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正是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專任教授李志峰的主張,在他看來,整個保單強制執行的核心問題在於,不該把保單視同存款、基金、股票,簡單想成反正都是要保人的財產,保單還涉及到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有其特殊性,就跟有特殊性的信託制度類似。「你可不可以做了信託之後,這個信託契約的委託人日後欠錢了,他的債權人可以來撤銷契約?不行嘛。」
李志峰解釋,要保人雖然是締結保險契約的人,但只是保險契約眾多關係人的其中之一,其主要角色在繳交保費,並非保險保障(領取保險金)的對象,也未收受保險利益。整個保險契約最重要的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保障的當事人,其次是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受益人。所以,當保單的要保人(債務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保單不應該被強制執行。(延伸閱讀:東吳教授李志峰:要、被保人不同人時,保單不應被強制執行)
專家提醒:債務人家庭「切莫消極應對」
文玲跟哥哥決定拋棄繼承,期盼債與痛就此打住。擁有政大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學歷,目前就讀東吳法律學系博士班一年級的看見保經處理經藍家保表示,他幫客戶處理過七、八件保單強制執行,主要心得有6個字:切莫消極應對。以文玲的案例來說,應該積極跟銀行協商,請銀行先撤銷扣押命令,讓父親可以領取完全失能保險金,接著再拿保險金去還債。
藍家保的碩、博士論文指導老師分別為政大葉啓洲、東吳李志峰,剛好是保單強制執行立場迥異的兩大專家。擁有24年壽險從業資歷,對保單強執很有研究的藍家保說,消極應對解決不了問題,法院裁定扣押後,會讓債務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你好歹要寫啊,法官才能酌情審理。」
台灣今年開始邁入超高齡社會,罹患失智症、帕金森氏症的人愈來愈多,多數國人欠缺法律概念,當家人意識不清或有精神疾病時,應該趕緊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當作備而不用的防護。這類宣告從送件到裁定下來約需3個月至半年,不要嫌麻煩,也不要覺耗時所以不想做。 (相關報導: 保單扣押4-4》金管會新版草案 不夠棺材本、愈偏鄉愈慘、小額終老淪陷、年金險留爭議 | 更多文章 )
以本文個案為例,如果家屬一開始就有申請監護宣告,就算後來突然收到保單扣押命令,也可以用監護人的身分,較為從容地處理後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