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我們不該活在用公審平息民怨的年代

2024-03-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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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不能成為網民公審的幫兇。( 網路示意圖)

警察執法不能成為網民公審的幫兇。( 網路示意圖)

日前檢警因認為某社工的訪視紀錄登載不實,與幼童死亡案有關聯,於上週大陣仗持法院搜索票搜索社工所屬之機構、提示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後將涉案的社工上手銬帶回,並交檢察官複訊,最後該名社工以30萬元交保。全案過程新聞記者如影隨形,先是在警察局門口「堵麥」追問「到底是不是造假」,抵達臺北地檢署後記者們再繼續貼身搶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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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警察法的比例原則,是用來指導警察執法強度的判別基準,而比例原則中有個必要性原則要求:「能達成執法目的的各種合法措施,公權力機關要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令人感到心痛的是本次臺北市警察局和臺北地檢交了一張不及格的考卷,比例原則在本次執法過程中完全被漠視。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認為有保存證據之必要時,固然只有搜索一途。但想要請犯罪嫌疑人(被告)到場說明,依照法律效果強度不同,有不同的方法。可以用警察機關的到場通知書(刑訴第71-1條),其次是地檢署檢察官的傳票(刑訴第71條),前兩種傳喚通知經合法送達後仍不到場(到庭)者,才能依刑訴法第75條簽發拘票拘提(由警察施用強制力將人帶走)。如無前述情況,則需有被告逃亡、滅證、串證的情資,或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案件才能不經通知或傳喚逕行拘提(刑訴法第76條)。

在一般遇到社會矚目、政商名人的刑事案件,警調人員進場搜索時通常也會同時提出通知書(或傳票),被搜索的人少見不配合而需警察再掏出檢察官拘票強制帶離現場的情況。

警調人員同時祭出「法院搜索票」與「檢察官拘票」兩大強制手段的情境,一般只出現在預期犯嫌會高強度反抗、湮滅證據、拒捕逃逸的場合,如製毒或槍枝改造工廠、詐騙集團機房、水房(贓款存放地)。

請問社工師所屬的社福團體辦公室裡除了一堆資料文件之外,還藏有毒品或軍火嗎?難道社工師個個是特種部隊退伍,警察來訪會上演玩命關頭電影劇情?如否,警察直接把執行強度用到最高手段,除了作秀給記者看,還有什麼解釋呢?

退而求其次,就算已經執行拘提,依刑訴法第89之1條規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雖然事後臺北地檢署的新聞稿一再撇清關係,北檢沒有洩漏任何偵辦進度,但當天警局、地檢署門口糾集大量記者卻是事實。嗜血的記者們等著、也拍到可以賺點閱率的「社工上銬」畫面,接著就在各大新聞節目放送、供網路肉搜。看到這種新聞畫面,令人很難相信文山第二分局的警察有讀過刑事訴訟法「拘提…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

我們只問一個問題:明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寫的清清楚楚,所有偵查過程「不公開」,警察局、地檢署門口那些記者到底哪裡來的?如果記者人群中突然冒出不理性的人對「被揭露」的嫌疑人丟書、潑漆、捅刀、開槍,是誰的責任?

2013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主管兒少福利的內政部兒童局併入衛生福利部,當時同時主管警政業務的內政部長李鴻源在感恩茶會以嫁女兒來比喻「不用擔心,我們娘家有8萬支槍。」社工與警察都是維持社會安定的重要力量,社工整合協調資源照顧各種社會弱勢、「人民保母」警察扮演社工們最強後援。

持平而論,警察和社工都是重度疲勞、需要帶著使命感才能持續從事的工作。社工們稱該日是社工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基層員警則喊冤,既已拘提為何不能上銬。但我們要說,21世紀已經14年了,我們不需要用公審平息民怨,警察不應該成為記者網路罷凌社工的幫凶。

本月19日(每年三月第三個星期二)是國際社工日,期盼人們能看到全世界的社工(或是事實上也在當某種社工的人-警察)默默為社會的努力。僅以此文盼能喚回人們的理性。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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