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社工遭警方上銬事件的法律疑義

2024-03-1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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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警方將兒福聯盟社工上銬示眾,並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pixabay)

作者指出,警方將兒福聯盟社工上銬示眾,並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pixabay)

這次社工上銬公然示眾的案件,在此先不探究要不要上銬的問題,而是針對上銬後的處置來討論。社工被上銬後任由記者、大眾觀看,警方本身執行職務已然有瑕疵、違反比例原則等問題。警方若持檢察官簽發的拘票,執行拘提將犯嫌或被告上手銬,一般而言也沒有不對,也是正常操作,避免執勤過程中嫌疑人暴起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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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重點就在於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第2項、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6條第2款所規定的「避免公然暴露戒具」的問題!警方執行拘提是「得」使用戒具,也就是警察有裁量權,所以只要考量的有理,也不至於有違法問題。但是,要不要使用戒具是一回事,使用之後就要「避免公然暴露戒具」,這是另一回事,況且法律已經明文如此規定,此部分警員並沒有裁量權,就是必須避免讓戒具公然暴露在眾人的目光下。因此,本案該社工被上銬並任由記者、民眾公然觀看之舉,警方顯然沒有遵守行政法上「比例原則」下三個子原則之一的「最小侵害原則」的要求,也就是國家要對人民為侵害的行為,必須採取能達到目的,但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

換句話說,警員明明可以採取對社工侵害更小的方式,也就是避免公然暴露戒具(例如:在手銬上覆蓋一件衣服),但卻捨此而不為,因此警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並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因此並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所以警員所為是違法行為。由此可知,執行的警員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被懲罰,並沒有什麼問題。至於觀感如何、有沒有其他長官應該負責,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此外,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警員依法執行拘提的工作屬依法執行職務,因此警員將社工上手銬,故意或過失任其手銬暴露於公眾的視野中,已然侵害該名社工的權利,而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然而,警方身為我國最重要的執法力量之一,執勤時卻不時發生違反程序法規的情形,好好增進本職學能、充實法律知識、確實遵守法律規定,應該是當務之急,否則未來違法執勤的情況,可能就會落在你我身上。

*作者為法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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