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有沒有論文那麽重要嗎?

2023-05-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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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徐巧芯表示她若當選立委,要解密「蔡英文論文」。(蔡親傑攝)

台北市議員徐巧芯表示她若當選立委,要解密「蔡英文論文」。(蔡親傑攝)

一,  徐巧芯們都被坑了

最近,徐巧芯議員在某政論節目中,鄭重其事的承諾:如果當選立委,她一定運用職權 (也許是質詢,調查,及立法)解封蔡英文封存三十年的政大求職及升等資料,一探究竟所謂 ⸢論文⸥ , ⸢博士證書⸥ 及其有無的真相。大有現行法律既然不在或不能在追查論文學位的一方,只有寄望改朝換代後的立法改進一途的無奈。我聽了除了佩服她的敬業之外,作為法律人,不免黯然。因为,如果台灣人的作風,心態,文化,制度沒有更根本的變革,我不會如此樂觀。立委金素梅不是在國會犀利的責問唐鳳何時解密文件了嗎?結果可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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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現行法律事實上 並非站在蔡英文一方。雖然我時常嘲笑台灣法界形式主義及 ⸢繼受⸥ 法學下,似是而非的 ⸢依法行政⸥,但這個例子卻是整個台灣法界對真正的 ⸢依法行政⸥ 的嘲弄及踐踏。此處所謂的形式法學,是指只是漫不經心地搬出法律的形式搪塞,而不深究法律的實質目的及後果;而我所說的 ⸢繼受法學⸥ 是照着所谓國外法律,但不求甚解,生搬硬套,尤其是颠倒實質與形式的現象。

二,  民主的責任政治,人民知的權利,及司法程序的公平

由於我曾經詳論過轉型民主與後現代社會的關係 (參閱,拙作 ⸢務實主義的憲法⸥ 183-86 (2008)大部分是談貪腐,責任政治,權力濫用,司法制衡),在此僅僅簡要引伸一些結論:從民主責任政治及權力濫用角度衡量,當權者就政府文件及訊息的保密,只有在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及個人合理權益的必要之下,才有其正當性可言。不能隨便依照某些幾乎是 ⸢空白授權⸥ 來個 ⸢於法有據⸥ 的 ⸢依法行政⸥。否則即是權力濫用,有待司法的制衡。在這些考量下,本來對人事資料的三十年保密,已經令人無法理解。對於普通法院拒絕查驗,任由行政濫權,及行政法院同意教育部因 ⸢於法無據⸥,無法解封的遁詞。不但是反責任政治之道而行的失職,更是違反權力分立責任的亂象 (皮毛的 ⸢繼受法學⸥ 惡例1)。

純粹從司法角度看,為什麽本來纯粹依照法條文字的有無,也許可以硬拗不解密的信息,卻一定必須解密? 最常見的原因是:法律爭端擁有信息的一造 (例如蔡英文),既已經部分地透漏封存或與之相關的所謂保密信息 (例如已出示的所謂 ⸢論文⸥),當事人事實上已經經由自己的行動放棄了保密的特權。如果不是這樣解釋,像論文門案法律爭端的一造,可以選擇性地只透漏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繼續掩蓋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整個雙方攻防本應平等的爭端及司法程序,就喪失了任何公平及公正性。所以,我曾批評大法官627 號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解釋中,隨便 ⸢繼受⸥ 據說是德國學說的所謂 ⸢豁免權係總統地位所生⸥,總統無論自己單方放出什麽有利自己消息甚至假消息,却因職位與特權想象中的共生關係,⸢不得拋棄⸥ 其保密的特权權,因此不必出示證據(應该說 ⸢隐瞒⸥),這種不公平又違反程序正義的解釋 (⸢繼受法學⸥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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