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現代東廠記?三問未來總長邢泰釗

2022-04-10 06:40

? 人氣

實務上常見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多記載經被告某某坦承不諱(實務慣用例稿),該類起訴書常態亦會附在判決後面,或是判決理由也會記載:經「被告坦承不諱」,但該案卻完全沒有?筆者更舉一個佐證,該案雄院一審判決同樣也是採「公示送達」(引用雄院網址最後記錄日期2022年4月6日),這樣真正問題是什麼?以下是筆者的思考及個人論證,或請檢方及實務者深思,當檢、監一家親,檢察官執法一切合法,「袒護自家人時」什麼理由寫不出來?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當「被告所在不明」這個前提以及「被告只曾經在警局矢口否認犯罪」,檢察官如果傳喚不到被告時,得否逕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稱依據《刑訴449條》檢察官自得依現存之證據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簡易判決以行「書面審理」為原則,回歸「被告基本人權、到場權及辯護權之保障」,懇求審酌「被告有權利到庭(到檢察署、到法院)陳述意見之權益!」難道一個竊盜案(偷內衣案件),就真的沒有冤枉?筆者就認為至少要檢視幾個小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而不能僅因居無定所(遊民?)無法傳喚,檢察官「合法」便宜行事,「合法」執法職權,遽然斷定該案必然是被告所犯而剝奪其偵查中陳述或審理中到庭陳述之權利。筆者直言,吳檢的上級曾給她的個人評價為「很細心!」懇請讀者們及國人們您覺得這樣的檢察官不可怕嗎?而如果雄檢110 年度偵字第16532 號案,吳檢如確實曾對王某傳喚到庭,是否「被告王某坦承不諱?」然後卻又「被告所在不明,用公示送達?」筆者管見覺得雄檢自律無用,真相只能期待監察院去調查吧?

現代東廠記:鑠法薪傳、不寒而慄?

先前筆者談到2011年《震鼓鑠法、高躍雄飛》厚厚493頁(註:邢泰釗甚愛「鑠」字,烈日秋霜「配上」鑠石流金。有興趣請另觀「金馬法鑑(鑠法薪傳、金馬奔騰)、花東法鑑(皇華東臺、鑠法薪傳)、台北法鑒(皇華臺北、鑠法薪傳)」等,當真震古鑠今,之前筆者看到厚厚一盒,紅色喜氣洋洋還以為是月餅舖來著?筆者改天再慢慢細談,筆者建議邢檢長先回去翻翻「教師法律手冊自序及2011年雄檢某本關於選舉的序言」等,筆者先給您保留顏面,以免說筆者突襲?),雄檢該誌提到:「本署(雄檢)創建『環保犯罪查緝中心』,在本署尋找對環保議題有『高度熱忱』之檢察官共同參與。(P.130)」,其中就包含吳檢擔任組員。又提到:「邢檢察長深知其難度甚高,然為求民眾福祉,必須排除萬難,…亦將秉持為民眾排除民怨之理念,持續強力打擊環保犯罪。(P.132)」看完熱血沸騰吧,深深覺得真是照顧弱勢民眾們的檢察長及熱血檢察官,但真相是什麼?殘忍無比真相在這裡,弱勢者(居無定所者)連「到庭」為自己辯解的機會都沒有,以及根本不知道自己被起訴?邢檢長懇請回應僅是個案,筆者再撰文暨舉證幾例檢方隱微秘辛好嗎?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