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之收入,通常以足敷開支為原則,應堅持「量出為入」原則。至於分擔方式,法律規範為「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等等,實務上,最為普遍被採行的是依建物坪數來計算,是合法、合理又可行的方式。
區分所有權是不動產財產權的一種特定型態,各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對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及對共有部分的「持分權」,區分所有權人因共有關係享有對共用部分相關權利的決策參與權利,區分所有權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若對於管理費的收繳與運用有意見,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討論。
但是,無由欠繳公共基金或管理費,則不被允許。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相關規定,住戶有「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有這樣的排除惡鄰條款,只要社區公共基金與管理費依法收繳,誰人敢欠呢?問題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布於民國84年,之前的許多老舊社區,至今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仍沿用非法定程序的方式管理,管理費的收繳與運用情形非常混亂當然在所難免。
林林總總的問題,其解決之道,就是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規約,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若不知道如何辦理,可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輔導。
作者為景文物業管理董事長,相關從業經驗20年。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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