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公衛之虞才能列「都更區域」 自辦條件提高

2017-11-1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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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實施都更區域在修法後,門檻將提高,必須有妨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不符都市機能,才能列為縣市政府劃定為都更區域。(資料照,取自台北市建管處網站)

未來實施都更區域在修法後,門檻將提高,必須有妨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不符都市機能,才能列為縣市政府劃定為都更區域。(資料照,取自台北市建管處網站)

《都市更新條例》民國87年實施迄今,衍生諸多問題,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依據現行條例,都市更新只要滿足「促進土地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等條件就可提出申請,等於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都更計畫,為了讓都更的公益性、必要性更明確,未來實施都更區域在修法後,門檻將提高,必須有妨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不符都市機能,才能列為縣市政府劃定為都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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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都更條例》第1條,該條例的立法意旨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花敬群表示,由於現行條例針對都更實施範圍,定義過於寬鬆,等於是都市計畫區內,所有人都可以提出申請。

來畫入「都更區域」 應具備特殊條件

為了提高都市更新計劃的公益性與必要性,都更條例修正案特別明訂,未來畫入「都更區域」應具備條件。包括「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以及「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等等。

花敬群強調,未來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都必須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上述條件,劃設都更區域,在劃設「都更區域」後,各縣市政府再針對區域內之都更單元申請門檻,訂定《更新地區更新單元劃設原則》,包括哪些區域該畫為公辦都更,哪些該畫為自辦都更,哪些「歷史街區」實施都更過程,必須要提出保護計畫等等,所有的都更區域的劃設,都會與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銜接。

各縣市政府網站 可查詢住家是否在都更區域

花敬群表示,未來相關辦法公布後,所有民眾可以在各縣市政府網站上,查詢個人住家是否位在縣市政府所劃設之都更區域範圍內,如果沒有畫入者,就得向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回,提出自辦都更申請。

另外,被劃入「都更地區」的國有土地,為了帶頭示範,《都更條例》規定,面積達一定規模或一定比率以上,政府機關即應積極作為,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公私有土地混雜、公有地被佔用情形排除困難等因素,確實難以全面由政府主導辦理者,得改由民間主導實施。上述修法,係為了導正原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所產生之圖利民間業者流弊。

花敬群表示,今天行政立法便當會討論《都更條例》修法版本,和內政部先前提出修法版本大致相同,包括對於都更實施者,給予最長12年「房屋稅減半徵收」的租稅優惠部分。

公辦都更公有地不足50% 需50%私有地主同意

不過,針對公辦都更的門檻,行政院的版本,較內政部先前提出的版本寬鬆,花敬群表示,公辦都更部分如果公有土地,占都更實施區域面積低於50%者,內政部先前提出的版本,是必須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90%的同意,但行政院方面認為,上述的同意門檻若訂太高,可能會影響地方政府推動公辦都更的意願,因此最後決定同意門檻為私有土地的50%,「政府推動公辦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同意門檻都是50%,由於三者相似性很高,因此決定採取50%的經驗值。」

不過,花敬群表示,如果未涉及私有土地之公有土地自辦都更,基本上並無同意門檻,上述50%同意門檻,係指以招商方式實施公辦都更案件。

另外,本次《都更條例》修法,也授權內政部成立「都更信保基金」,花敬群表示,都更信保基金係透過經濟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機制,由內政部提撥20億元資金,向信保基金取得10倍的信保額度,未來針對都更案件,特別是自辦都更案件,無法向銀行籌措足夠自備款的社區型都更,將由該基金提供信保額度,藉以協助都更實施者取得融資,預計初期可以創造200億元都更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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