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不得上訴三審之釋憲案,談大法官「接地氣」

2017-11-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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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是因為大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太高,此次司法改革的議題中,只討論到大法官解釋應公開透明,但對於大法官如何「接地氣」、兼顧一般民眾意見的機制,完全沒有討論。」(陳明仁攝)

「也許是因為大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太高,此次司法改革的議題中,只討論到大法官解釋應公開透明,但對於大法官如何「接地氣」、兼顧一般民眾意見的機制,完全沒有討論。」(陳明仁攝)

大法官在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作成了釋字第752號解釋。該號解釋在處理一個問題:法律規定某些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例如:竊盜罪)是否違憲。解釋的結果認為:如果是「第一審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違憲,被告得上訴第三審。其他情形(例如:第一審有罪、第二審也有罪,或者第一審有罪、第二審無罪),不違憲,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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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52號解釋主要針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這一條規定了某些案件只要二審判決就確定,不得上訴第三審。大法官也認為這個規定是為了「減輕法官負擔,使其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繁雜之案件,以期發揮司法功能(立法院83年6月22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61號政府提案第4969號參照)」,因此立法者基於立法形成自由,制定相關條文,原則上並不違憲。可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畢竟包括了很多種不同的情形,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這個情形,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事實上等同於無法取得上訴救濟的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被告第一次判無罪,會認為自己沒事了,結果第二次居然判有罪,而且判決馬上就確定了,根本沒機會上訴,被告心中不服氣的感覺,可以感同身受,且司法的公信力一定會遭到質疑。

釋字752號解釋公布後,大致上得到的都是好評,專業人士認為「這是深化訴訟權保障」的表現,當然也有一些質疑,主要集中在幾個問題:以前沒辦法上訴的人在公布後可不可以也溯及取得上訴救濟的機會?和釋字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一審終結,不違憲)會不會有矛盾?發回了又判有罪可不可以再上訴?但其實我們從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中,可以發現一些和「專業人士」不同的見解爭議。

第一,為了「減輕法官負擔」這個理由,可以不讓人民上訴第三審!在「專業人士」眼中,這是正常的,畢竟法官人數有限,司法又不能拒絕審理案件,太多的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如果無論輕重緩急都適用同一套程序,不是把法官累死,就是案件要等到猴年馬月才會判下來,當然有必要設計一些簡單的程序去處理小案件,要不然就是「使用者付費」,用高額的訴訟費用去制約民眾,讓這些人不要把雞毛蒜皮的事情告上法院。可是,「專業人士」沒有想到的是,民眾可以接受法院只有一個法官判案,可以接受不要寫什麼正式的判決書,可以接受短暫開庭就決定輸贏,但是絕對無法接受「輸了沒有上訴的機會」,至少也要有一次(能有無限次更好)。釋字752號解釋強調「至少有一次救濟機會」這個觀點,己經接到了地氣,合乎民眾的期待,但更應解決的是究竟要用什麼樣的方法「減輕法官負擔」,並且獲得人民的認同(或者至少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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