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戰,歐洲國家損失850萬名軍人,他們身後留下的母姐妻女,却得到過去男人獨享的參政權利。女性在一戰期間的貢獻,充分展現自己除了照顧家庭,也能夠支撐國家與社會,不該只是男人的附屬品,正如英國女權運動先驅Millicent Fawcett(1847-1929)所說:
「女性在各產業的勞動地位,在一戰發生革命性變化,解放了婦女遭剝削的困境。」
(The war revolutionised the industrial position of women - it found them serfs and left them free.)
被剝奪的存在感
一戰以前,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的婦女與兒童,在法律上隸屬於丈夫、父親、兄長或兒子,婦女無權持有產業,即使是貴族女子家族分配給她的財富,一旦結婚就連人帶錢全歸夫家,自己賺的也是男人的,結不結婚女人都無權支配,跟奴隸並無兩樣。
如果男人決定賣掉妻子嫁妝,跟小三或小王遠走高飛,半個子不留給家裡,法律不但保障男人這麼做,也不允許女性主張分毫。若家裡男人死前未留下遺產,家中女性也無權主張繼承,即便是娘家給的嫁妝都不行。
有些國家甚至允許男人以(比姆指細的)棍條修裡名下婦女或拘禁她們,婦女必須順從男主人的吩咐,衣著、舉止合宜與否,全由男人決定。當時的社會文化相信,體面正當的男人,會照顧體貼妻小的需要,女性不需要也無法接受正式教育、或取得正式學位。種種不合理法律,之所以能代代沿襲,主要原因是女性無權推翻、修改不合理的法條。
早在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時期,女性劇作家德古奇(Olympe de Gouges,1748-93)就提出《女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主張,婦女生而自由,擁有與男人平等的權利,包括參政、擁有財產、同工同酬、受教育、公開發言等人權。這些今日看似無奇的基本公民權利,女性卻遲至130年後才終能取得。
男人的遊戲規則
英國婦女自1872年就開始爭取投票權,但進展並不順利。到了1911年,英國僅允許擁有財產的婦女投票,戰爭雖然中斷一切女權運動,卻給婦女充分機會,展現不輸男性的能耐,才讓阻擋女人干政的保守人士罷手。1918年英國年滿30歲的女性,約850萬婦女取得投票權並參加國會選舉。
到了1917年,英國國會選舉為了上戰場的男性修改投票資格,順便考慮戰爭時期貢獻卓越的婦女權益,但直到1928年,女性參政權才終於與男人平等,年滿21歲就可以投票。
美國情況差不多,主張兩性投票平權的《憲法》19條修正案,1878年便已起草完成,國會却直到戰後,才將寫著「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性別緣故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剝奪」的條文,送交各州審議,並於1920年取得足夠州數認可後通過。
若以各國女性取得投票權的時間來看,加拿大(1916)、英國、愛爾蘭、匈牙利、波蘭(1918)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奧地利、德國(1919)、美國(1920)等歐美國家,無論同盟國、協約國、或是戰後新成立的國家,大多在大戰結束兩年內,讓國內女性取得投票權。
拜第一次世界大戰之賜,女性終能爭取到男女平等的參政權利,除了感謝戰爭期間女性的貢獻,部分學者認為,給予婦女投票權,亦是參戰雙方政府自我宣傳,凸顯戰爭正當性所造成的影響。
Votaí do Mhná - Votes for Women blaisín / promo from Dearcán Media on Vim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