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遇法官經商遭彈劾 創監院首例

2014-07-25 18:19
監察委員葛永光(圖)與余騰芳提案彈劾陳炳彰,最終審查委員會以7票對5票,通過彈劾案。葛永光表示,陳被撤職的可能性很大。(中評社)
監察委員葛永光(圖)與余騰芳提案彈劾陳炳彰,最終審查委員會以7票對5票,通過彈劾案。葛永光表示,陳被撤職的可能性很大。(中評社)

優遇法官陳炳彰25日被監察院彈劾,創監院首例,監委認定他違反「法官不得經營商業」的倫理規範,且未避嫌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違法失職並損害司法公正。

陳炳彰曾在民國89年間因問案態度不佳,遭當時的辯護律師、現任司法院長賴浩敏發動律師公會送交評鑑,被公懲會記申誡處分。民國93年4月20日轉為優遇法官,雖沒有辦案但仍有法官身分,且享有等同現職法官之待遇。

然而經監委調查發現,陳炳彰以配偶張秀宏名義,與民眾合夥投資土石開採經商,過程中與陳姓男子因2500萬元本票債權問題,引發民事訴訟糾紛。

彈劾報告中指出,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規定,「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陳炳彰行為已經違反該規範,批評他貪圖開採砂石可能獲得的豐厚利潤,以妻子名義投資企圖掩人耳目,並且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破壞司法人員廉潔形象。

此外,陳炳彰還擔任配偶張秀宏的訴訟代理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該規範指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陳炳彰的行為可能讓法官同仁產生壓力,影響司法公正,也損害了法官本身的職位信任與尊嚴。

「拿錢不做事,為何不退休?」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然而,實務上對於法官停止辦案卻仍能領取高額薪俸,與現任司法官享有的待遇與福利相同,被認為有失公平、造成國家財政負擔而引起爭議。監委葛永光在記者會上便質疑,拿了錢卻不做事,為何不乾脆讓他退休?指出優遇法官制度值得檢討。

監察院彈劾審查委員會25日以7票對5票,通過監委余騰芳、葛永光提出的彈劾案,彈劾陳炳彰,並移請職務法庭審理。葛永光表示,陳炳彰被撤職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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