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批政院版監督條例 只讓國會背書

2014-04-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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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批評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玩兩面手法,企圖推出不監督的背書條例。(王立柔攝)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批評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玩兩面手法,企圖推出不監督的背書條例。(王立柔攝)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政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民進黨中國事務部主任洪財隆4日表示,該版本僅將現有做法法制化,「只看到處理,没有監督」,認為當內容涉及重大事項時,行政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才是實質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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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版本草案,兩岸協商時應依照「4加2」監督機制,「4」階段包含議題形成、過程溝通、協議簽署前期、後期,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陸委會及議題相關機關,在各階段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溝通及諮詢;同時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溝通諮詢。「2」則是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洪財隆說,民進黨提出的「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當中沒有「4+2」的規定,但規定兩國協議簽署前,凡協議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或其他經立院決議為國家重要事項,行政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且簽署30日內,經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議決。

民進黨版本規定,立法院審議兩國協議時,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並應即通知對方,視需要與對方再行協商。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指出,行政院版草案中四階段溝通機制,國會意見僅供參考,遺憾政府又玩兩面手法,企圖推出「不監督的背書條例」。外界亦批評,該草案沒有明確說明立法院如何就條約內容、簽署方式提出意見來約束行政機關的作為。林俊憲強調,監督條例需明訂「若無國會審查通過,不得自動生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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