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彥安觀點:立委涉賄羈押案-是非由誰論斷?

2020-08-1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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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中)涉嫌行賄多位跨黨派立委,被裁定收押禁見。(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中)涉嫌行賄多位跨黨派立委,被裁定收押禁見。(資料照,顏麟宇攝)

自8月初以來,經過破天荒馬拉松式的羈押審理後,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管顧公司總經理郭克銘、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等8人做出了羈押禁見裁定,而對立委趙正宇、前立委徐永明分別做出100萬元、80萬元具保等裁定,且於事後趙正宇部分裁定改為羈押禁見,扣除其餘助理部分,形同只有徐永明未遭羈押,令社會輿論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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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照電視報章媒體說法,案件起因在於太流前董事長李恆隆為推動修正公司法「SOGO條款」修法,涉嫌行賄跨黨派多位立委,以及陳明瀚、鍾克信為開發所需,欲變更金山地區屬陽明山國家公園列為第三種一般管制區的土地地目,涉嫌透過郭克銘作為白手套,行賄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施壓營建署。媒體連徐永明致電給郭克銘催款,追問「錢呢?」的關鍵對話皆形容的繪聲繪影,彷彿對於犯行都絲毫不忌諱的攤在大眾眼前。

內行看門道,本案問題在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原有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此似乎成了空中樓閣。以上開徐永明的部分為例,如此鉅細靡遺的犯罪情節,在被告不太可能會公開此一不利自己的案情下,若非報章媒體在極短時間內憑空杜撰,否則便是檢警有意對媒體記者洩漏。難怪時人有謂「偵查不公開」的定義其實應該是「被告偵查不公開」;至於其他人是否公開,視其需要而定。最可憐的是被告,即便屆時獲判無罪而恢復清白,或僅構成輕(微)罪,仍舊要常背負污名化的枷鎖。

20200804-台北地院4日下午裁定前立委徐永明80萬交保。(顏麟宇攝)
台北地院4日下午裁定前立委徐永明(中)80萬交保。(資料照,顏麟宇攝)

另一方面,這些立委未來要面對的偵辦罪名,可能和「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主管或監督/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脫離不了關係,但依現有事證可知,雖不能排除與金錢收受無關,然細節的金錢收受方式及金額皆不明確,被告主觀上是否有明知故意也存有疑問,此與情節重大之「賄賂罪、圖利罪」程度上仍有一大段須要證明的差距。不如說,在罪證未明之前,也許對於未來「立委選民服務」該如何定義劃清安全界線,才是其他立委們優先關注的議題。

*作者為執業律師、機關廉政會報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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