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台灣爆發關廠工人以臥軌方式進行抗議,被檢察官以《刑法》公共危險罪起訴。放眼國際,許多國家都曾發生訴求目的不同、激烈手段類似的案例,但是抗議者未必會被送上法庭。
一個近期的著名案例發生在2011年11月底,德國反核人士以身體癱瘓鐵路運輸,阻擋來自法國的核廢料列車,迫使列車只能以平均不到11公里的時速前進,足足耗了4天半時間才走完1200公里,充分展現德國社會的反核意志。
列車載運11具德國核電廠廢料儲存槽,11月23日從法國阿海琺(Areva)集團位於諾曼第的核燃料回收工廠出發,準備運往德國北部的核廢料暫存地戈萊本鎮(Gorleben)。列車在法國就遭遇重重抗議,進入德國之後,反核團體更是全體動員,要讓列車寸步難行,而政府也動員2萬名警力因應。
1萬多名抗議者除了一路包圍、封堵與靜坐,不時與警方衝突,有些人還把自己鎖在鐵軌上,再用重物固定,警方必須使用電鑽等機具才能解開,有時甚至要切除更換受損的鐵軌,否則列車無法前進。最後警民在丹能貝格(Dannenberg)大對決,200多人受傷,約1300位民眾遭逮捕拘留,列車總算抵達終點站。
2011年的事件並不是特例,從1995年開始,阻擋核廢料運送就成為反核團體的年度重點工作,各種阻撓手段層出不窮,照理說司法單位應該會以公共危險罪、妨害公務罪論處。然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林鈺雄指出,這些在台灣被認為相當激進的手段,德國法官有更細緻的判斷依據。
林鈺雄指出,與台灣相比,德國的強制罪強調「衡量手段與目的的關係之後,是否可受責難。」因此法院認為重大阻撓形態才須入罪,像是靜坐,連提告都不需要。而反核者臥軌的目的,就是希望引起輿論注意、實現非核家園理念,這也成為法官論罪、量刑的考量。而德國總理梅克爾也在2011年日本福島核災之後決定,2022年之前關閉全國的核電廠,正面回應反核抗爭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