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狼師條款立院通過!補習班未來對外招生須揭露老師真實姓名

2017-05-2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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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蘇嘉全26日上午主持院會。(蘇仲泓攝)

立法院長蘇嘉全26日上午主持院會。(蘇仲泓攝)

立法院26日進行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立院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草案,即所謂的「狼師條款」,未來補習班對外招生時,須揭露負責人及老師的真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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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林亦含案,引發社會各界對補教業管理以及補教老師實名制的關注。此案本月17日才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院會,進行二三讀並通過。 

未來,補習班招生廣告或宣傳,若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必須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法案也明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附上3個月內核發的經查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至於聘僱的教職員工若為外國人,也必須檢附其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但現已在台者不受規定。 

衛福部將建立「性騷擾、性侵害犯罪者資料庫」

條文也訂出,未來由衛福部建立「性騷擾、性侵害犯罪者資料庫」,協助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針對補習班教職員工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應解聘或解雇;不過,若非屬情節重大,或是還可審酌案件情節者,則規定1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而補習班負責人如果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也會廢止其補習班立案。補習班執業時如發生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除要依法通報,也須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違者處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也會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柯志恩說,這案子是當時在藍綠因前瞻條例有不同看法下,難得有共識的案子,大家非常認真審查,狼師是補習班之恥、家長心中之痛,她希望未來不要再有類似案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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