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下個林奕含!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 性侵受害者不再「被反咬」

2017-05-1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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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決議指出,通姦罪的例外規定,不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原則,更讓通姦罪的女性受刑人遠高於男性,造成實質不平等的壓迫女性。(資料照,取自林奕含臉書)

司改會決議指出,通姦罪的例外規定,不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原則,更讓通姦罪的女性受刑人遠高於男性,造成實質不平等的壓迫女性。(資料照,取自林奕含臉書)

繼南韓等多國廢除通姦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18日決議通過廢止《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刪除該法條但書規定,即提告通姦後若對配偶撤告,卻不對相姦者,也就是一般戲稱「小三」、「小王」撤告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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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委員林志潔表示,近期才女作家林奕含遭補教名師陳星誘姦事件,也與通姦除罪化相關,因為過去有案例顯示,性侵受害者對嫌犯提告後,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性侵害嫌犯配偶告通姦罪,遭判有罪的憾事。林志傑指出,為了避免性侵受害者不再為此不敢提告,因此主張廢除通姦罪。

另外,決議廢除通姦罪但書規定的理由還包括,一般案件通常「告訴不可分」,也就是不能只對其中部分共犯撤告,通姦罪卻有例外規定,可以讓告訴人只對配偶撤告,或只對「小三」、「小王」咎責,這不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原則,更讓通姦罪的女性受刑人遠高於男性,造成實質不平等的壓迫女性。

會議決議內容:

刑法第239條

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理由:

1、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2、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3、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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