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案》行政權在正義大門前卻步

2014-01-2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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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4戶雖然打贏官司,但還是成為體制的輸家。(吳逸驊攝)

大埔4戶雖然打贏官司,但還是成為體制的輸家。(吳逸驊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月3日判內政部在大埔案中敗訴,內政部次長蕭家淇28日下午5點召開記者會,宣布不會上訴,但堅持4戶土地不能、也無須返還,等於正式否決居民「原地重建」的心願。當行政部門有權卻不敢堅持正義,大埔4戶雖然贏了官司,終究還是成為這個體制中的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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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內政部考量是否上訴的25天裡,大埔4戶談及此案問題時雖仍義憤填膺,但他們向內政部官員陳情時,態度卻相當和婉,口不出「抗爭到底」、「上訴我就拚命」之語;一方面是按兵不動,但另一方面也是小百姓對政府的寬容──你傷害我這麼深了,我還是對你這麼客氣,願意在已經破壞殆盡的信任關係下,再給國家機器一次機會、做一次對的事情,

可惜這段日子以來,4戶釋出的真誠在內政部的老謀深算中走了味道,注定只能互相猜忌;內政部淨派一些地方人士,在苗栗縣政府與4戶之間穿梭來去,滿天飛的流言如「別再和農陣站在一起」、「只願處理張藥房」既讓社運團體不滿,也有分化4戶之嫌,雙方失卻真正溝通,居民更不知該相信哪條訊息。

而在內政部次長蕭家淇28日下午召開的正式記者會上,顯而易見無論補償方案為何,誠意、歉意都是零。蕭家淇再三強調,大埔案是《土地徵收條例》2012年1月4日修正前申請核准的案件,「以現階段法治觀點衡量」不夠嚴謹;換言之,儘管在苗栗縣政府2013年7月以粗糙手段強拆張藥房、張森文9月抑鬱身亡之後,內政部還是執著要回到最初的時空裡,擺出一副無辜的神色,彷彿今天如此局面,只是一場法官誤用現有法律溯及既往的誤會。

就連媒體詢問內政部是否承認錯誤、願意道歉一事,蕭家淇直到第二次追問才有所回應,但伸手討取、加了前提的道歉不是道歉,在蕭家淇的閃避中,沒有看到內政部對行政問題的反省,只看見這場官司輸得不甘不願。

從蕭家淇的說明中,也可以得知4戶「原地重建」夢碎;內政部根據的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彭秀春等4人請求返還土地部分,其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但事實上,這份判決書的主文與理由有所矛盾,因為在《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規定裡,撤銷徵收的土地就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判決主文明載「彭秀春、柯成福、朱樹、黃福記等4戶的原區段徵收處分予以撤銷」,卻又同時駁回4戶返還土地的請求,內政部對判決書這個奧秘之處並不探討,只取一瓢飲。

然而「沒有義務」的事情不等於不能做,內政部大可以利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賦予的權力,在必要且苗栗縣政府不作為時,逕行變更特定的都市計畫,將4戶土地發還原所有權人,端看中央、地方是否願意撕破臉,端看內政部是否願意將自己弄亂的東西收拾妥切,或僅僅給出檯面上的交代,符合法律最低限度的規範。

北大教授廖本全28日受訪時表示,政府若真有心反省,就不應緊抓判決書當藉口,而是歸根究柢地瞭解,大埔案真正不能返還的只有生命,除此之外,一切都能夠、也應該要返還。但從內政部正式記者會中蕭家淇的態度看來,所有關注此事的人民終將歸根究底地確定,對於消亡的生命,政府還不起,對於還活著並且熱切盼望的生命,也給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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