恍如「已被架上斷頭台」 文萌樓案日日春協會敗訴定讞

2017-05-1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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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春協會遷出文萌樓一案,最高法院16日駁回日日春的上訴,並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結果,日日春得遷出文萌樓,全案定讞。圖為2014年日日春協會陳抗標語。(資料照,余志偉攝)

日日春協會遷出文萌樓一案,最高法院16日駁回日日春的上訴,並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結果,日日春得遷出文萌樓,全案定讞。圖為2014年日日春協會陳抗標語。(資料照,余志偉攝)

前身曾是公娼館的台北市歸綏街「文萌樓」,被台北市府指定為市定古蹟後,並委託日日春協會管理,但在2011年「文萌樓」被劉順發、林麗萍夫妻買走建物所有權,兩人隨後向日日春提告並要求遷出文萌樓並返還該房屋,全案自士林地院一審至高等法院更一審均判劉順發夫妻勝訴,日日春不服再提上訴;今(16)日最高法院維持原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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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在台北市大同區歸綏街的文萌樓,自日據時代就是性工作者的據點;日日春協會在2010年廢除公娼後就不斷爭取該樓成為古蹟,而台北市府在2006年將該樓指定為市定古蹟,理由是「見證反廢娼運動」意義,當時也委託日日春代為管理。

不過,文萌樓所在土地雖是台銀所有,地上物卻屬於前屋主朱素秋、林一桂2人所有,而隨後劉順發、林麗萍夫婦在2011年3月花費新台幣330萬買下文萌樓,接著並提告要求日日春搬出該建物;但該日日春自認與前屋主有租貸關係,但在無法舉證情況下,一、二審均敗訴。

日日春「廢古蹟不如廢污名!要開放溝通,要互利共生!」記者會,慈方關懷中心成員小光(中)也到場聲援並表達對文萌樓的意見。(余志偉攝)
劉順發、林麗萍夫婦在2011年3以330萬買下文萌樓,並提告要求日日春搬出該建物。圖為2014年日日春舉辦記者會,要求文萌樓收歸公有。(資料照,余志偉攝)

屋主在2日開庭時主張,日日春協會無法律上的擁有全而占有,且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僅真正擁有事實上使用權的人,才能占有,但日日春反駁,表示買方買入文萌樓此違章建築前,應事先考量到房子已有占有人,違建買受人不能主張排除他人的占有。由於文萌樓建物本身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在法律上,性質與違建類似,買受人也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不能用於登記建物所有權。

商業利益達2000萬 日日春:無法接受投資客利用古蹟牟利

日日春協會今也到庭外舉標語呼籲「法官莫縱容投機客」,協會秘書郭姵妤當時表示,劉順發夫妻是買下文萌樓,看重的是文萌樓現址地目為「商三」,且擁有560%的容積率,若得以移轉他處,商業利益可高達1800萬元到2000萬元。

郭姵妤指出,雖只有台銀才能以地主身分辦理文萌樓現址土地容積移轉,但劉順發夫妻積極推動下,在事成後,地上物所有人至少可分3成。郭姵妤表示,儘管協會多次跟劉順發夫妻商議購買文萌樓,還獲得民眾募資近350萬元為文萌樓「贖身」,甚至請對方直接開個價,但都毫無任何回應。

文萌樓內部。(資料照/余志偉攝)
日日春協會秘書郭姵妤表示,劉順發夫妻買下文萌樓是看重背後的商業利益。圖為文萌樓內部。(資料照,余志偉攝)

郭姵妤表示,協會對於被判敗訴已有心理準備,但無法接受投資客利用文萌樓的古蹟身分牟利,若日日春被迫搬走,文萌樓的歷史價值與教育意義,也恐將從此喪失,而台北市府文化局當初錯失行使「優先承購權保護古蹟」的時機,如今又不願以價購、徵收等方式補救,「文萌樓可以說已經被架上斷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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