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流鶯MIKO無罪─始作俑者是立法的婦團、糟糕的執法與擺爛的政客

2017-03-07 06:10
日日春協會聲援被釣魚入罪的流鶯,全案於二月下旬一審判決無罪。(圖片來源:日日春關懷協會臉書)
日日春協會聲援被釣魚入罪的流鶯,全案於二月下旬一審判決無罪。(圖片來源:日日春關懷協會臉書)

台北市的貧窮熟女流鶯MIKO因為競爭激烈,站街已站不到客人,在苦無沒通路的情況下,轉往網路論壇刊登廣告尋求客源,卻於前年10月被警員網路釣魚,以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雖新法為40條,以下仍以舊法的「兒少29條」統一稱之)移送偵辦。歷經去年一整年冗長的開庭程序後,全案於(2/22) 一審宣判,MIKO被判無罪!

在判決書中,法官認為MIKO並無使兒少為性交易之主觀意圖,刊登的訊息本身亦不足以引誘他人為性交易,且刊登的論壇業已採取必要隔絕措施,故以無罪認定。然而,從流鶯MIKO一審無罪來看,是在立法、執法與行政三部分,根本凸顯出三個問題癥結點:以保護兒少為名進行全面性管制的立法者(勵馨基金會等主流婦女兒少團體)、濫刑濫訴打壓弱勢的執法者(網路釣魚的警方與充滿歧視的檢察官),以及擺爛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的地方首長(台北市長柯文哲)。

惡法兒少29條製造冤案,立法婦團難辭其咎

仔細探究流鶯MIKO的案件,警方的網路釣魚辦案手法,與本案前檢察官劉承武在庭上充滿歧視性的言論固然可議,然而這些都已是執法端的問題。若追溯警方與檢方得以執法的基礎,很難迴避面對當初兒少29條的立法,何以製造了那麼多的問題,連「是歹命不是歹人」的窮流鶯都無法倖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995年立法通過,源自於80年代末的「反雛妓運動」,當時推動立法的主力團體包含勵馨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原台灣終止童妓協會)與婦女救援基金會等。現任勵馨執行長的紀惠容,因媒體人出身,嫻熟於透過以大量動員、遊說製造民意基礎,在立法過程中扮演重要推手。

然而,當初起草時,原名為《雛妓防治法》,是有明確的對象(未成年)及行為(性交易)要防治;但立法通過的版本卻擴大為,只要讓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可能在任何管道接觸到色情資訊、或與未成年發生任何性接觸的成人,都以刑法入罪。在兒少條例中,其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兒少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今天之所以流鶯MIKO會被警方網路釣魚而遭起訴,就是因為1999年同樣由勵馨等團體主導的兒少29條修法,順應時勢地納入「電腦網路」為管制對象。這樣的修改無疑是為因應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所夾帶的各種色情資訊,而進行的全面防堵。這些修法團體成功地擾動了現下社會中忙於工作的中產階級父母,擔心因為網路資訊太開放,對下一代的性價值觀會有不良影響的集體社會焦慮,而扮演操作議題的關鍵位置。 (相關報導: 為何一名台北妓女,會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提名?課本不提的「性福」產業史 更多文章

從兒少29條的條文內容來看,無疑是藉保護兒少之名,以刑罰全面封殺所有足以「暗示」性交易「之虞」的訊息(即使是非關兒少的成人性交易)。因此,成年性工作者要尋找消費者,或成年性消費者想尋求性交易,皆會觸犯本法處以刑罰。過往也已有數以萬計的「兒少惡法冤案受害者」遭受法辦,其中三分之一因罪證不足,以不起訴處理;三分之一案情輕微,被判緩起訴;三分之一則遭到有罪判決。這樣的數據已足以說明勵馨等團體製造的後果,不僅是浪費司法行政資源,忽略階級壓迫的同時,自己也成為弱勢階級的壓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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