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此時不抵抗,更待何時?

2014-04-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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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佔領運動落幕,司法與憲法辯論的攻防開始。(資料照,余志偉攝)

太陽花佔領運動落幕,司法與憲法辯論的攻防開始。(資料照,余志偉攝)

堪稱台灣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社運的太陽花學運才剛落幕,各界已忙不迭地基於各種不同的目的或動機,急著給這場社會運動定性、下標題、貼標籤。在這當中最值得注意的論戰,當屬這場長期佔領國會的行動,在法律上能否被評價為抵抗權的行使或一場大規模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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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不僅在於它涉及參與佔領的行動者是否需負刑責,更要緊的是,它還涉及這場行動在道義上的正當性,更攸關其所對抗政權之合法性及正當性。若被定性為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則現政權之合法性與正當性勢將喪失殆盡;反之,則現政權將可順理成章地稱參與者為暴民,好修補嚴重受損的威信。現任法務部長及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之所以在案件進入法院前,就不顧分際,急著公開宣稱這場社運既非公民不服從,也不符合抵抗權的要件,其理在此。

否定這場運動是公民為了自救而大規模行使抵抗權的論者,其主要理由之一是我國憲法並無抵抗權條款,因此否定抵抗權之存在。其二,則是著眼於抵抗權的最後手段性,主張在佔領國會當下,並不存在得以行使抵抗權的緊急狀態。

若經仔細思考,就會發現這兩個否定其實都不成立。

首先,的確我國憲法並無抵抗權條款,但在一部奠基於國民主權的自由民主憲法裡,作為保衛民主與自由最後手段的抵抗權,其實根本不待明文規定。德國基本法之所以在第20條第4項明文提及抵抗權,是因著眼納粹經由民主程序建立獨裁政權的歷史,故特別以抵抗權條款提醒全體德國人要隨時提防後起的「希特勒」們。不能因為我們的憲法沒有這種提醒,就否定抵抗權的存在。

蓋全體國民為保障自己之自由與安全,而本於固有之國民主權制定憲法,並藉由在憲法內確立憲法至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法治原則等自由民主之基本憲法秩序,課予所有國家權力遵守並維護憲法之職責。然而,一旦國家權力就是毀棄自由民主的毀憲者,則此時行使抵抗權所需具備之最後手段要件,即告滿足。若毀憲行為來自國家權力以外,而國家毫無防禦之意思,則最後手段要件亦告滿足。此際,作為主權者之全體國民,自須為保障自己的自由與安全,起而保衛自己制定的憲法,進而抵抗無論是來自於國家權力自身或國家權力以外之毀憲行為。

簡言之,抵抗權的基本原理,乃在於當無可期待國家權力履行護憲職責時,作為主權者之全體國民即須為保障自己的自由與安全,起而保衛自己制定之憲法。

其次,眾所周知,國民黨在威權時期實施之黨國體制,乃是由列寧式政黨之黨主席藉黨紀權、提名權及龐大黨產牢牢約束從政黨員,使國會淪為行政權的橡皮圖章,行政機器則是黨主席的傀儡,黨主席因此能控制整部國家機器的獨裁體制。官員、議員縱出自民選,仍不向民意負責而向黨主席負責。既係以黨領政,則總統必須兼任黨主席,否則即成為虛位元首。在黨國體制裡,權力的運作既已完全遁入政黨內部,則縱有憲法亦鞭長莫及,憲法中即使有標榜民主、自由的文字,亦純屬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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