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學校讓誰在教我們的小孩?

2020-02-1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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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批評,主管機關顯而易見的是在便宜行事,且其雖或戮力確保編制內教師權利,然卻動輒輕忽學生學習權益。(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批評,主管機關顯而易見的是在便宜行事,且其雖或戮力確保編制內教師權利,然卻動輒輕忽學生學習權益。(資料照,盧逸峰攝)

在北部都會區某一公立學校,有位一直還算努力,然英、數成績卻均欠佳的國三學生,他在國一、國二時的數學課與英語課,都是由編制外的兼任教師在教;其中,他國二英語老師的學科專長,甚至還是「輔導活動」,而非「英語」。國三時,學校終於改安排由編制內教師來任教;但眼看再過不久,這位學生就要參加國中畢業會考了,他在這兩個科目上的表現,恐怕亦已難有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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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就個案而論,兼任教師的教學能力並不必然較差;但原則上,中小學本應聘任工作、待遇較受保障的編制內教師,以使其能在生活安定的前提下認真教學,並藉此達成維護學生學習權之目的。唯有在例外情況下,方才進用代理、代課教師「代為擔任」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抑或是另聘兼任教師負責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所餘之課務。

而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定義,中小學編制外教師可區分為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三類;其中,僅有代理教師係為全職(full-time)擔任學校課務並支領月薪,至於代課教師及兼任教師,則屬於以鐘點費支給薪資的兼職(part-time)工作性質。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訂,代理教師為全職(full-time)擔任學校課務並支領月薪,而代課教師及兼任教師,則屬於以鐘點費支給薪資的兼職(part-time)工作性質。(截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訂,代理教師為全職(full-time)擔任學校課務並支領月薪,而代課教師及兼任教師,則屬於以鐘點費支給薪資的兼職(part-time)工作性質。(截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又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我國的國中、國小教師總人數、雖然從96學年度的51,327人及101,360人,分別減少至107學年度的46,453人及95,664人;但其中的長期代理(長代)教師人數,卻是從96學年度的3,996人(7.8%)及4,920人(4.9%),分別增加至107學年度的5,763人(12.4%)及13,014人(13.6%)。而且,這還只是三個月以上的長代教師部分,若再算上教育部未納入統計的短期代理(短代、未滿三個月)教師及同屬兼職的代課、兼任教師人數,其嚴重程度想必更是驚人。

之所以需要進用這麼多編制外教師,而不正式聘任編制內教師,主要原因除了是預先因應少子化趨勢所將帶來的超額教師問題,因此控管編制內教師員額改以「懸缺代理」方式聘任長代教師充數;另外,就是2011年《所得稅法》修正後,國中小教師薪資自隔年起開始課稅,主管機關因此調降教師每周教學節數(基本鐘點)以作為補償,但在調降教師基本鐘點的同時,卻未同時增加教師員額編制,致使必須進用更多兼任教師,以負責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所餘留的更多課務。

首先,針對預先因應少子化的超額教師問題所以控管員額的作法而論,這雖然是為了保障現職編制內教師的措施,然若因此長期、大量聘任長代教師(懸缺代理)充數,必然會對學生的受教品質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且事實上,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對於「代課」及「代理」教師的定義,乃是「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留之課務,亦即相關課務必須本屬某一『編制內教師』」,只是這位教師因為產假、延長病假、服兵役、留職停薪或兼任行政職務等其他原因,以致於需要有人來「代」他的課務(即如同職務代理人概念);故換言之,若是「懸缺」則本不屬於任一他人之課務,又如何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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