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警察執行集遊法有無違背公政公約21條?

2017-01-23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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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工鬥抗爭與警察對峙。(蘇仲泓攝)

圖為工鬥抗爭與警察對峙。(蘇仲泓攝)

20日,國際人權專家就國家報告實施兩公約狀況,提出78項結論性見及建議,其中執行集會遊行部分,有無違背公政公約第21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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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8號明示緊急狀況下集會遊行,不需提出現申請,目前採隨到隨辦方式,沒有時間及沒有幾天前申請的問題,但仍需有申請手續,這是警政署的便宜措施。但這是警政署在那行政規則規定的?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與法律抵觸者是無效的。

至於有無違法集會遊行法第29條刑罰部分,陳明堂次長表示,依釋字第718號解釋,分緊急申請與非緊急申請,故29條情形不適用於款緊急狀況的集會遊行,但非緊急況狀的集會遊行法大法官未宣告違憲,因此還有29條刑罰規定,有違公政公約第21條,四年前就是說要修法,如今卻還付之闕如,僅表示:未修法前,採寬鬆態度,即用勸導方式,陳明堂次長當場表示一年內修正,我們企盼政府實踐諾言。

釋字第445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然大法官會議解釋本是可變更的,如釋字684號就明示:釋字第282號應予變更,且既然未修法前,採勸導方式,則該條亦可改採行政罰鍰規定。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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