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棋龍觀點:國會修法粗糙,賄選定讞竟可選總統!

2019-08-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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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現行《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竟允許曾犯賄選、妨害他人選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可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圖為2020總統熱門人選蔡英文和柯文哲和韓國瑜(資料照,盧逸峰、林瑞慶攝/風傳媒合成)

作者指出,現行《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竟允許曾犯賄選、妨害他人選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可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圖為2020總統熱門人選蔡英文和柯文哲和韓國瑜(資料照,盧逸峰、林瑞慶攝/風傳媒合成)

距離總統大選半年,全台情緒陷入焦躁,大黨、小黨、第三黨眼花撩亂之際,不要忘了同時間投票的還有立法委員。近年台灣由國、民二大黨輪流執攻,二大黨很愛選舉,對公共政策良窳却不關心;兩大黨在國會爭搶多數席次很用力,對修立法品質却完全不介意,巧不巧,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是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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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現行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一個大問題就是:曾犯賄選、妨害他人選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可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不要以為這是笑話,民國84年制定迄今沿用16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存在重大錯誤,關於候選人的消極資格規定,法條引用之法規,形同鬼打牆;更精準的說:引用法規竟是沒法規!

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在第26條共列舉12款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情事,為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選務機關據此審查申請登記者之消極資格。但其中第3款規定為:「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第1項第1款及其未遂犯、第90條之1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1款、第91條之1第1項,經判刑確定者。」

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至91條均為「罷免之投票及開票」之相關規定,與違法之處罰毫無關涉。該法有關賄選及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係規定在第5章第93條以下,而非在第89條以下。上述引用明顯錯誤。後果就是曾犯賄選及妨害他人選舉罷免者,反而不在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之列,仍可登記為候選人。

經查, 84 年 08 月 09 日公布施行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其中第26條第3款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原是引用83年版本之該法第89條以下有關賄選及妨害他人選罷之處罰規定,但嗣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96年修訂時,法條挪移,原第89條至91條之1第1項移至第97條以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引用之法條卻未隨之修改,錯誤因而發生。該條文在98年曾修訂,惟錯誤仍未被發現而續存。亦即,選務機關從96年起即一直沿用錯誤的法規辦理總統副總統的選舉。

下屆總統及副總統選戰已開打,二黨提名之參選人已產生,但法律被發現存在重大錯誤,事涉立法及修法,如何解決,應非行政機關所能單獨決定處置方法。而法規對候選人的消極規定既不明,則中央選委會如何審查候選人資格,亦令國人好奇,唯一指望是,應該不會有賄選定讞的參選人竟「意圖登記」,找中選會的麻煩;至於對現行以法律錯誤視而不見、不思處理的現任朝野立委,該怎麼辦?選民可要嚴格投票了。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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