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莫為死者悲傷,請為生者難過

2019-05-1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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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新器官捐贈法開啟了民主與生命倫理的新境界:從個人主義的人權與自主 到利他主義的族群利益與互信(取自亞東醫院健康e百科臉書)

英國的新器官捐贈法開啟了民主與生命倫理的新境界:從個人主義的人權與自主 到利他主義的族群利益與互信(取自亞東醫院健康e百科臉書)

英國的新器官捐贈法開啟了民主與生命倫理的新境界:從個人主義的人權與自主 到利他主義的族群利益與互信

英國,這個保護個人基本權的發源地、維護人性尊嚴與自決權傳統之生命倫理源起地,竟然通過了以擬制同意(deemed consent)為基礎的器官捐贈法(Organ Donation Act)。所謂的擬制,在此係指「將某事物視同其屬於其他事物」(To treat (something) as if it were really something else)[1]之意思;也就是說,依據該法,迨至2020年起,全體英國公民,除符合三種除外(即18歲以下、死亡前欠缺了解制度變更之意義、死亡前未能在英國居住滿12個月),或已先行登出(op-out)捐贈計畫者外,不問其是否曾經表示同意,均將自動被視為同意參與器官捐贈。相信這個發展將在全球引發高度之爭議,畢竟它碰觸到了人權與人性尊嚴最根本的核心價值,而進一步細究其制度設計,其實仍然牢牢的扣緊了人權與倫理的核心—人之自決權(aut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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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次大戰以來,人類記取了不應濫用醫學科學來踐踏人權的深刻教訓,早在《紐倫堡守則》(Nuremberg Code)便揭示了一組人體試驗準則,嚴格制約像納粹於戰時對人類進行的不人道醫學人體實驗。至於世界醫師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WMA)更於1964年通過《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這個醫學倫理學宣言發展成為醫學用於人類的核心倫理價值規範,更是醫生誓約不可或缺的承諾。這其中,隨之衍伸的「告知後同意」法則(informed consent),便明白要求,凡病患或人體試驗中之受試者,均享有有說「不」的選擇或權利。且原則上,這種表彰自決權之同意是不可被代行或代為,也不能被推定(presumed)的,更何況此次英國器捐法用的是擬制。

然仔細審視英國推動此修法的邏輯,顯然透過成功的規劃,擺脫了口舌之爭,容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鑑之處。首先,個人對於其身體所擁有的自決權,固然體現於不能容許他人代行或代為支配個人身體之原則上,然則當民意調查顯示,雖有80%的英國公民支持器官捐贈,但卻僅有30%的人真正完成器官捐贈之登記時,顯示如何協助英國公民體現其良知與利他之心,並用以解決人體器官嚴重缺乏之現實問題,才是國家應有的積極作為,也才是能兼顧個別、分配與集體正義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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