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總統淪階下囚 扁案纏訟10年4案定罪仍不見終點

2016-06-05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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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0年的陳水扁,4日首度於保外就醫期間離開高雄住家,前往台北參加凱達格蘭基金會募款餐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纏訟10年的陳水扁,4日首度於保外就醫期間離開高雄住家,前往台北參加凱達格蘭基金會募款餐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2008年11月12日,前總統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案」遭特偵組收押,甫卸任就淪為階下囚,爾後陸續爆出11起涉貪弊案,至今4案判決有罪定讞,2案無罪確定。纏訟10年的陳水扁,4日首度於保外就醫期間離開高雄住家,前往台北參加凱達格蘭基金會募款餐會,讓外界關注陳水扁是否不久後能親自出庭,應訊因病裁定停審的國務機要費等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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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陳水扁自2006年遭爆國務機要費涉貪案,加上女婿趙建銘爆出「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內線交易案」(台開案),種種貪污弊案導致社會輿論不滿,2006年9月9日由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主導的「百萬人民反貪倒扁運動」更號召萬人群眾靜坐凱道示威,執政尾聲種種「去蔣化」、「四要一沒有」、「入聯公投」行動也引發民意強烈反彈。

卸任後道歉坦承「做了法律不許可的事」

2008年陳水扁卸任後因喪失刑事豁免權,馬上被特偵組列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在時任立委洪秀柱揭露陳水扁媳婦黃睿靚,在瑞士以其個人與公司名義所成立的4個帳戶涉嫌洗錢後,陳水扁於8月14日召開了記者會道歉,坦承「做了法律不許可的事」,其歷來的選舉剩餘款並未誠實申報,年初才知吳淑珍已匯往海外帳戶,海外洗錢案立刻引發社會譁然,隔天自行聲明退黨。

 

遭起訴11案 4案有罪定讞 2案無罪確定

陳水扁被偵結起訴的弊案包括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辜仲諒政治獻金案、侵占機密外交款案、侵占公文案、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案、國泰併世華案。其中辜仲諒政治獻金案、機密外交款案已無罪定讞。

4件有罪定讞的案件中,龍潭購地收賄案被判11年最重,元大金控併復華案判10年,陳敏薰買官收賄案判8年,龍潭購地洗錢案判2年,依貪污、洗錢等罪,判決合併執行20年徒刑,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

此外,《壹週刊》在2009年報導指出陳水扁出訪帛琉期間,疑以空軍一號專機載運現鈔4千萬美元(約新台幣14億元)存入帛琉銀行帳戶,再分批匯至美國的洗錢案,特偵組偵辦5年多後,於2014年8月因查無不法實據,予以簽結。

法官採「實質影響力」說 遭批雙重標準

扁案纏訟10年爭議不斷,以龍潭購地案為例,吳淑珍主張收到辜成允的2億元款項是對方的政治獻金,強調陳水扁並不知情,特偵組則認為陳水扁不可能不知道吳淑珍收受金錢之事。法院主張「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竹科選擇收購何處土地的決定有「影響力」,雖無明確證據,仍認定陳水扁為共犯。

除龍潭購地案外,元大併復華案一審法官也認為無任何證據可證明陳水扁知情吳淑珍收受元大政治獻金,判決無罪,但二審法官卻同樣以「實質影響力」說改判。陳水扁在陳敏薰買官案同樣也遭法官認定,一定知道吳淑珍收過陳敏薰政治獻金。但部分學界人士批評,在林益世案法官卻改以「法定職權」說,認為「只要能發揮影響力的標的事務」都為法定職權,林益世收賄向中鋼施壓不構成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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